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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2  信息来源: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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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科规字〔20191

中山科发〔201939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22日

中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精神,为健全和规范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保障企业领取的科技创新券(服务券)能够顺利用于购买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按照《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8〕299号)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管理工作遵循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做强做大、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服务机构的入库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经备案入库的服务机构,仅作为我市企业持有科技创新券(服务券)购买相关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的有效机构,不作他用。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四条  在中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开展科技服务并符合备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备案入库。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备科技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第六条  服务机构能提供至少一项以下服务内容:

(一)研究开发及其服务。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以及合作研发、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咨询等服务。

(二)技术转移服务。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跨领域、跨区域、全过程的技术转移集成服务,可面向市场开展中试、技术熟化等集成服务等。

(三)检验检测服务。经国家或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认证认可的,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产品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

(四)科技咨询服务。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等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件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以及为企业提供集成化的工程技术解决方案。

第七条  服务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

(一)中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申报表;

    (二)中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申报信息汇总表;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或者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七)国家或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检测服务机构须提供);

(八)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九)近三年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成果介绍,须提供3次以上服务合同复印件、服务成果证明材料;

    (十)其他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以下单位不需申请可直接备案入库:

1. 国内高等院校;

2.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其直属科研机构;

3. 广东省科学院的直属科研机构;

4. 国家一级、二级科技查新机构;

5.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

6. 中山市内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7. 其他政府部门直属或下属的科研和检测服务机构。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九条 备案入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和征集通知,向市科技局提出入库申请。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从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或者中山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中遴选相关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对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开展评审。

(三)社会公示。评审通过的服务机构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http://kj.zs.gov.cn)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对有异议的,市科技局应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公布结果。经社会公示没有异议的,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站上公布备案入库结果。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自通知公告之日算起。服务机构应在期满前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已入库的服务机构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资格:

1、事后发现申请入库资料弄虚作假的;

2、提供虚假资料帮助企业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

3、违反职业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4、有其他违规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二条  已入库的服务机构被取消资格的,市科技局将发出书面告知书,如服务机构对告知内容有异议的,可在1个月内提出申诉。市科技局在自收到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  被取消资格的服务机构,将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站上进行予以公告,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入库申请。

第十四条  经备案入库的服务机构须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管理,具体依据《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中山科发〔2016〕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1577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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