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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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管理暂行办法》,于2019年3月22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精神,健全和规范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结合《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8〕299号)规定,保障企业领取的科技创新券(服务券)能够顺利用于购买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制定了该办法。制定背景如下:
《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8〕299号)规定,“服务券用于企业向经市科技局确认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技术服务等研发投入的补助”,该办法所称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山市内,企业向全国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技术服务,均可通用服务券,所以出台《中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管理暂行办法》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的入库和管理具有指导性、紧迫性和科学性。因此,法制科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内容,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兑现实际,选择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和科技咨询服务四项内容作为我市创新券服务机构备案的服务内容。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2〕120号);
(三)《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8〕299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五章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出台背景、入库条件、入库程序和动态管理等内容:
(一)入库条件
1、在中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开展科技服务并符合备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备案入库。
2、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具备科技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3、服务机构能提供至少一项以下服务内容:
(1)研究开发及其服务。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以及合作研发、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咨询等服务。
(2)技术转移服务。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跨领域、跨区域、全过程的技术转移集成服务,可面向市场开展中试、技术熟化等集成服务等。
(3)检验检测服务。经国家或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认证认可的,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产品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
(4)科技咨询服务。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等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件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以及为企业提供集成化的工程技术解决方案。
4、服务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
(1)中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申报表;
(2)中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申报信息汇总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完税证明,或者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6)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7)国家或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检测服务机构须提供);
(8)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9)近三年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成果介绍,须提供3次以上服务合同复印件、服务成果证明材料;
(10)其他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5、以下单位不需申请可直接备案入库:
(1)国内高等院校;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其直属科研机构;
(3)广东省科学院的直属科研机构;
(4)国家一级、二级科技查新机构;
(5)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
(6)中山市内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7)其他政府部门直属或下属的科研和检测服务机构。
(二)入库程序:服务机构入库的程序主要有:提出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公布结果。
(三)动态管理:规定了入库的有效期,以及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