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科发〔2021〕262号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引进建设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22日
《中山市引进建设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有关精神,积极引进创新资源在我市建设高水平科研机构,加强科研机构统筹布局,完善科研机构引进和管理机制,对我市科研机构实施分类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由我市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大型科技企业等创新资源合作组建的,具备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公共服务等功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新载体,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等。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的主要管理部门,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对科研机构的引进和建设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第二章 组建要求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引进和建设应充分调研中山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情况,聚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创新规划布局,科研机构的建设主体应具备领先的创新能力,机构建设目标和定位清晰,且符合我市发展需求。
第五条 根据机构建设主体、建设目标及机构定位等区别,对引进建设的科研机构作以下分类:
(一)重大创新载体: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在中山成建制建设的,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支撑重大科技突破、聚集顶尖科研人才、形成一批关键核心技术为目标,具备较强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机构在中山专职研发人员达100人以上,具有独立组织架构、完善科研条件,能够进行自主运营的省级以上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平台。
(二)市校(院)高端科研机构:由中山市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组建的,面向中山市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工作,自身具备一定研发和实验能力的高端科研机构。机构能在中山孵化一批科技型企业,且通过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实现良好经济效益。
(三)重点企业创新联合体: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引进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50亿元以上,本市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20亿元以上或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1亿元以上)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资本共同组建的,面向产业链创新需求,聚集各类创新要素,支持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融通创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联合体。
(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由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自主引进建设的,镇街研发经费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以促进产业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特色产业发展为目标,开展共性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
(五)以其他方式组建的,对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战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创新载体。
第六条 重大创新载体、市校(院)高端科研机构、重点企业创新联合体的组建可按照以下工作流程。
1.制定机构建设方案。由科研机构组建主体制定机构建设方案,应明确机构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入模式、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绩效指标等内容。
2.组织专家论证。根据项目需要,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研机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3.报市政府审定。由牵头组建的职能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由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自主组建,机构建设经费以镇街投入为主,由镇街与合作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第八条 鼓励科研机构“运行机制市场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包括财政资金、社会资本、风险投资的多元投入模式。以市财政投入资金为主建设的科研机构,中山市可在机构运营、开展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创新活动中获取相应经济权利。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根据科研机构的建设特点和需求,对不同类型科研机构分别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重大创新载体引进由市政府统筹,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科研机构的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科技贡献,予以专门支持。
(二)市校(院)高端科研机构根据项目协议约定,每年给予运营费和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其中运营费在总支持经费中占比不超过20%,并提供一定的办公、研发及企业孵化场地等。
(三)重点企业创新联合体根据科研机构建设期内投入研发经费情况给予后补助支持。
(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科研机构建设期内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对镇街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十条 对各类科研机构均可给予以下配套政策扶持:
(一)根据科研机构孵化企业产出效益情况,可对科研机构给予研发经费补助。
(二)支持科研机构申请国家、省级项目,对立项的国家、省项目给予配套补助。
(三)科研机构引进的创新人才,按照政策规定,在人才津贴、人才安居、子女教育、随迁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通过中山市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科研机构资本运作,组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天使基金、创业引导基金、产业孵化基金等,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机构建设、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
(五)通过科技信贷支持科研机构及孵化企业融资,并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
(六)其他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使用
第十一条 重大创新载体申请当年度财政支持经费,需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由主管职能部门或所属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拨付。
赋予重大创新载体财政支持经费自主使用权,用于开展机构运营、科研项目立项和企业孵化投资等,根据机构建设方案内容及年度计划,由理事会或自身决策机制审定。
第十二条 市校(院)高端科研机构申请当年度运营经费,需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由市科技局审核后予以拨付。申请科研项目经费需经市科技局组织项目论证,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拨付。
运营经费按照当年经费预算,由机构理事会或自身决策机制审定后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按照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使用。
根据机构运行情况,可赋予市校(院)高端科研机构一定的财政经费自主使用权,额度最高不超过财政支持科研项目经费的20%,由机构理事会或自身决策机制自主引进项目,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重点企业创新联合体根据协议约定及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经科研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机构建设进度及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由市科技局组织符合条件的镇街申报并择优立项,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申请使用中山市免租或优惠租金场地的,应在建设方案中做好场地使用规划,加强场地统筹规划和集约使用,闲置部分可收回或按照市场价支付租金。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需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定期对财政资金使用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将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调整的依据。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约定合作期满后,由主管职能部门或所属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对机构整体运行情况及产出效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开展下一阶段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经费投入不含土地成本、基建装修、场地费用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在本办法实施日前已签订的科研机构建设协议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仍按协议约定执行。
附件: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