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引进建设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我局印发了《中山市引进建设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山科发〔2021〕262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我市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创新企业等共建研究院/创新中心,充分依托其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辐射供给和源头支撑,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破解创新发展的卡脖子问题,切实解决中山企业和产业发展难题。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市已初步搭建起多种类型交叉互补的科研机构建设体系。因此,为进一步理顺科研机构引进和管理机制,强化对科研机构的统筹管理和产业规划布局,我市制定了《中山市引进建设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总则、组建要求、支持方式、资金申请及使用、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附则六个部分。主要内容有:
(一)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标、支持对象和部门职责,市科技局是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的主要管理部门,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对科研机构的引进和建设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二)组建要求。根据机构建设主体、建设目标及机构定位等区别,将引进建设的科研机构分为:重大创新载体、市校(院)高端科研机构、重点企业创新联合体、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四大类型,并明确不同类型科研机构的组建工作流程。
(三)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机构的建设特点和需求,对不同类型科研机构采取以下支持方式:重大创新载体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市校(院)高端科研机构主要采取运营费和科研项目经费组合支持方式;重点企业创新联合体及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要根据研发经费投入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
(四)资金申请及使用。明确不用类型科研机构的经费申请及使用相关规定,充分赋予重大创新载体财政支持经费自主使用权;给予市校(院)高端科研机构适度的财政经费自主使用权,申请科研项目经费需经市科技局项目论证;重点企业创新联合体及产业科技创新中心,需通过专家论证或评审后给予后补助支持。
(五)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明确了科研机构对资金、场地的严格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六)附则。明确本办法所称研发经费投入不含土地成本、基建装修、场地费用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在本办法实施日前已签订的科研机构建设协议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仍按协议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