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于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规范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绩效,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保障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监管和按期结题,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研经费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在《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增加了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有关各方职责的表述,明确了各方在项目管理中的任务,对合同书签订、项目验收结题和项目终止结题等重要环节进行了细化,主要要点如下:
第一,明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等。在管理办法中具体说明了各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如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
第二,明确了项目合同书内容填写的原则的和要点,如规定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对项目总经费的分摊和财政资金的分配原则,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分配占有不少于40%的财政资金,并负有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如明确项目考核指标的设置原则,规定技术指标为项目合同到期时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经济指标为项目合同到期时累计产生的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项目成果为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专利、论文、软件著作权、版权、技术标准等。
第三,明确了项目合同书内容变更的情形和原则,如规定项目合同最多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不超过1年,且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如规定项目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参与人员,无需市科技局审核。
第四,明确了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后的财政科技经费处理方式,如规定在已拨付的财政科技经费尚有结余时,市科技局不再拨付财政科技经费尾款,避免浪费财政科技资金。如项目承担单位投入的自筹经费与财政科技经费的比值低于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最小资金比例时,项目尾款按照财政科技经费最大可资助额度与已拨付财政科技经费之间的差额进行核拨,避免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投入不足。
第五,明确了项目终止结题的各种情形,如规定超过合同执行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结题申请的项目,作终止结题处理,有利于促进项目承担单位遵守项目合同,养成按期验收结题的习惯。
第六,明确了项目终止结题后的财政科技经费处理方式,如项目承担单位投入的自筹经费与财政科技经费的比值低于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最小资金比例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已拨付财政科技经费与财政科技经费最大可资助额度之间的差额,扩充了原办法中“项目未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的表述,增强了可操作性。
第七,对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体现宽容失败的原则,为单位和个人免责,对办理过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采用暂时限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办法,利于其从失败中充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新立项科技计划项目成功率。
政策原文:http://kj.zs.gov.cn/sy/tzgg/content/post_1865718.html
视频解读: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2051680.html
下载word:《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