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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到期)
发布日期:2018-10-26  信息来源: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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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科发〔2018335

中山规字〔20186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0月22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提高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粤科监审字〔2017〕10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65号)及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和参与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权责清单范围内的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

承担单位是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其中,在学校、医院和机关事业单位中,以个人为主体承担科技项目的,其单位不属于信用管理范畴

     第三条 市科技项目信用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科技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内容

第四条  市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报与受理。对按照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推荐和受理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评审与立项。对项目立项(预算)评审、合同(任务书)签订和管理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实施与管理。对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日常跟踪管理、重点项目监督检查等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结题与验收。对项目验收中合同(任务书)目标实现的信用情况,以及结题与验收工作组织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绩效评价。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的信用情况,以及绩效评价工作组织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六)其他。对市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用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

第五条  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信用异常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科技项目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与实施期限等。

第七条  良好信用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守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从科技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结题)、科技统计、认定与奖励等全过程遵守科技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和项目合同,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如期较好完成科技项目,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

(二)显著成效。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项目过程中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省奖励;科技计划任务的正式承诺内容之外积极开拓创新,并形成对科技领域和科技项目管理有益的经验,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等客观事实。

良好信用信息也包含被其他相关单位认定为良好信用信息且市科技局按本办法规定认定为非不良信用记录的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失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主观故意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要求、违反职业道德,以及违法违纪的行为,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

1、科研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计划及经费管理要求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如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编报虚假预算或项目材料、单位财务数据,编报虚假项目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项目决算绩效数据等。

2、管理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如出具违反客观事实的项目评审意见,出具虚假报告,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恶意串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项目经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科技项目合同,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

(二)组织实施过失,指由于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管理不力、监管不严、措施不当、不尽责等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在“信用中山网”上查询到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以及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领域被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失信行为的行为。

第九条  科技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技信用进行评价,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良好、信用异常、一般失信、严重失信4个级别,分别用A、B、CD表示。

第十条  市科技局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科技项目活动的情况,分别制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1),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信用异常主要包括:

   (一)不按时履行科技管理应尽责任的;

   (二)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无法联系相关责任人的;

   (三)应当列为信用异常的其他情形。

一般失信主要包括:

   (一)被行政机关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科技项目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

   (三)未按有关知识产权协议执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四)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严重失信主要包括:

(一)科技项目到期,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题手续,科技项目被采取被动终止结题;

(二)未履行法人管理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三)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科技项目资格;

(四)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记录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科技项目中的信用情况,填写《中山市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不良信用记录表》(以下简称《信用记录表》,附件1-2),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建立市科技项目信用数据库。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管理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良好的A级),市科技局在科技项目立项、组织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科技奖励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信用评级为信用异常的(B级),暂停科技项目申请、拨付(登记信用记录之日起计,下同),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

(三)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C级),取消其承担及参与科技任务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资格2年(登记信用记录之日起计,下同),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

(四)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D级),相关责任主体纳入我市科技诚信黑榜,取消其承担及参与科技计划任务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资格5年,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

市科技局记录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情况前,需向拟评为信用异常(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责任主体发出《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级告知书》(附件1-3),如对告知内容有异议的,可在1个月内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在自相关责任主体提出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必要时,市科技局邀请专家参加核查或者组建专家鉴定组进行核查。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在核查意见送达相关责任主体5个工作日内更正。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经费匹配等正式承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项目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及时进行更新记录管理。

第十七条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

   (一)不给予科技项目(含知识产权项目)资金补助及优惠政策,不向上级推荐科技项目申报;

   (二)不给予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评审;

   (三)对存在信用异常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暂停其科技项目申请、资金拨付资格,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

   (四)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取消其科技项目相关资格2年,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

(五)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取消其科技项目相关资格5年,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

    (六)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存在信用异常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的相关责任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整改完毕,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对已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山科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附件.doc


《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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