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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6  信息来源:中山市财政局  文号:中财法〔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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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财法〔2023〕1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有关要求,为落实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工作,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

  本次为政策因素而恢复办理2021、202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申报。对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次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因特殊情况在2021年申报期内未能及时办理2020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申请人,可在本次申报期内补办,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申报主体

  同时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及《中山市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目录》(详见附件4)条件的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境外紧缺人才,可申请2021—2022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单位和个人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供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2.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台湾居民身份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4.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供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 (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1份。必要时,审核部门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只提供相应证件的电子扫描件: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B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第一至第八层次)。

  (四)申请人提供与在中山市注册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反映申请人在中山市工作的其他佐证材料,以及证明符合境外高端人才条件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人的收入及纳税材料:《中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详见附件2)。

  (六)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四、财政补贴计算

  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中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得的,其应享受的中山市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中山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具体如下: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经营所得分项:

  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三)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

  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四)申请人存在《管理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其财政补贴还应增加计算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享受补贴时段系数=本年度内应享受财政补贴月数÷12。

  (五)每个纳税年度每个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办理程序

  (一)资料准备。申请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首次登录须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进入“特色应用”栏目下的“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模块。同意授权后查询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数据,由申请人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对符合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条件的每一笔申报数据进行勾选并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分别生成查询序列号和《中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以下简称《个税数据表》),申请人需妥善保存(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期间如申请人多次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会相应产生多个查询序列号,请以最后一次查询序列号为准。

  (二)提出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领(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2000,首次使用需先注册),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申报信息(其中查询序列号请根据个税数据表内容填写,如申请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查询序列号后其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发生变更,申请人需重新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新的查询序列号和个税数据表),生成《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经本人签名确认、单位盖章后作为附件上传(详见附件3)。全部附件上传完毕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三)补贴金额审核及发放。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完成申请人资格审核、补贴金额审核后,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明文件。如果申请补贴所属年度曾使用多个证件号码申报纳税的,为不影响补贴的计算,请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多个纳税档案的并档(详见附件2)。

  (二)申请人如属于需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情形,请先办理年度汇算并完成补退税后再查询《个税数据表》;如属于无须办理汇算但有应补退税的,应完成补退税后再查询《个税数据表》。

  (三)所有附件请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

  (四)请在申报系统中选择正确的申请年度,如申请两个年度的补贴,需创建并提交两个申请。

  七、咨询电话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0760-88223823;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60-88260730;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12366、0760-88833105;

  中山市财政局:0760-88266248;

  技术支持:4007772188。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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