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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优化专利资助政策提升专利质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2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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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知发〔201872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5号局令)等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决策部署,强化政策的质量导向,推动我市专利高质量发展我局决定现行的专利资助政策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专利资助政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知发〔2018〕30号)以下专利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1万元。(二)同一单位上一年度以本市地址授权国内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的,每家额外给予3万元资助;每增加10件递增3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该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三)国内发明专利以本市地址第五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3万元;第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已按原办法获得第九年年费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  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5万元。(二)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第十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的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没有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且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给予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0.2万元资助,同一代理机构当年度最高资助总额由当年度的申报指南限定。

其他资助内容不变。

二、优化专利资助政策

我局将严格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原则,优化对发明专利授权、PCT专利申请的资助政策,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健康、有序发展,具体资助办法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特此通知。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20181212

(联系人:张梦诗、郑梓权  电话:883190668822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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