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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6-05-26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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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科发〔2016〕8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局              

                                    2016年5月26日               

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项目(含专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结题程序,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6〕68号)及《中山市社会公益科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5〕1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结题是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所有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立项的事前资助类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应依据本办法进行结题。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
    第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进行考核评价。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指标的项目,须按本办法进行终止结题。

    第四条 项目结题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项目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国家、省级已结题的项目,其市科技经费配套支持的项目视同已通过市级结题。

第二章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按照项目资助额度和承担主体的不同,由下列不同验收结题组织单位组织验收结题:

    A类科技项目是指财政资金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结题。

    B类科技项目是指财政资金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下、由镇区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市副处级以上单位及其下属事业单位、高校及市校共建科研机构除外)承担的市级工、农、社发(医疗项目除外)类科技项目。经市科技局授权,由镇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结题。

    C类科技项目是指经市科技局授权,由相关主管部门、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验收结题的项目。科学事业费指导项目由主管单位自行组织结题,结题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须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提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的项目,可提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可以提出一次延期申请,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进行延期结题。

    第八条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和材料验收结题两种。

会议(现场)验收指验收结题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程序,并形成验收意见。会议验收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含1位财务专家)。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和社会公益科技研究专项列为重大项目原则上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其中资助额度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还需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材料验收指验收结题专家组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通过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验收结题。材料验收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1名担任专家组组长,综合其他专家的验收意见,形成项目验收结题意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额度5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社会公益科技研究专项列为一般项目、指导项目可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也可采用材料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的类型、专业领域,从中山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抽取专家。

    第九条   所有项目验收时均需要通过财务审核。其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项目在验收前须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30万元以下项目要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结题提交的材料:

    (一) 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 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 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 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

    (六) 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和授权目录等证明材料;

    (七) 其他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结题申请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由验收组织单位组织验收结题。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题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人员参加验收结题工作。

    第十三条  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以论文发表为合同约定指标的,要求论文:

    (一)获得资助超过2万元的项目,结题时“论文”要求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二)获得资助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项目,结题时“论文”要求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省级学术会议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和其他形式的论文。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一) 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二) 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三) 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

    (四) 其他情况。

    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组织单位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正式文件,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结题工作。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进行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项目终止结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 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验收的。

    (二)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指标的。

    (三)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 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七) 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结题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 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 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 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 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六)其他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

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主动终止结题申请,经市科技局同意后,项目验收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包括项目终止结题原因、责任判定、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并根据评估意见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未使用完毕的项目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终止结题的项目财政资金余额部分不再拨付,项目未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即被动终止结题):

    (一) 项目逾期超过1年,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二) 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三) 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四) 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十七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有关科室应认真履行项目监管职责,主动查找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的有关处理建议,由市科技局班子会议审定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项目结题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结题的信用管理制度,具体按《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进行项目结题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不良科技项目信用记录,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取消其1年承担及参与市科技任务和获相关认定、奖励资格;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取消其3年承担及参与市科技任务和获相关认定、奖励资格;且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各镇区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项目结题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发布项目到期结题通知、培训指导镇区、委托结题组织单位开展结题工作,加强对全市B类、C类项目的结题监督管理,每年对各镇区、委托结题组织单位项目结题情况(包括验收组织工作是否及时、规范、验收档案保管情况等方面)进行抽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提供配套经费支持的国家和省科技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科技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科发〔2013〕27号)和《中山市B类科技项目验收监管暂行办法》(中科发〔2014〕1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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