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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领域特聘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30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文号:中山科规字〔2023〕3号 中山科发〔202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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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科规字〔2023〕3号  中山科发〔2023〕69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科技创新领域特聘人才实施细则》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学技术局产学研与智力管理科反映。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3526


中山市科技创新领域特聘人才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的通知》(中山组发〔202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创新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

(一)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以需求为导向,坚持分类评价原则,强化用人主体自主权,简化人才层次划分,重构人才评价标准,优化人才评价支持保障体系。

(二)特聘人才评定坚持德才兼备,注重能力业绩导向;坚持科学公正,注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坚持严格标准,注重典型示范激励;坚持分类考核、注重多元评价和综合评审。

(三)本细则所称中山市科技创新领域特聘人才评定,按指标计分参评和按特别引进条件参评分别进行。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创新价值较大、专业能力突出、业绩成果显著、作出积极贡献,且近5年无犯罪记录及无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记录。

(二)在中山工作,与我市相关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依法在中山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有意向到中山全职工作并签订意向书的市外引进人才。

(三)申报人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或专长密切相关。

三、档次标准

特聘人才分ABCD四档,其中A档一般应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B档一般应具有省内领先水平,C档一般应具有市内领先水平,D档一般应为优秀青年骨干人才。

特聘人才自聘约签订次年起可获得特聘补贴,用于生活、工作、学习等支出。按照A200万元、B100万元、C50万元、D20万元的标准,按4:2:4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其中50%为购房补贴、50%为综合补贴,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四、参评方式

参评方式分为按指标计分参评和按特别引进条件参评两种。

(一)按指标计分参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中山工作或有意向到中山全职工作;

2.评分标准具体按照当年度公布的《中山市科技创新领域特聘人才评分指标体系表》执行。

(二)按特别引进条件参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11日以后入职中山,或有意向到中山全职工作的市外人才。

2.符合特别引进条件之一且业绩突出,具体按照当年度公布的《中山市科技创新领域特聘人才特别引进条件目录》执行。

五、评定标准及程序

按特别引进条件参评的,实行随到随审及公示,年度集中签约,次年发放补贴。按指标计分参评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如下:

(一)评定标准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领域人才特点,制定评定标准,详见当年度公布的《中山市科技创新领域特聘人才评定指标体系表》。核准分值达到60分的,方可进入综合评审环节。

(二)评定程序

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有必要时可增加评定次数。

1.发布公告。通过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向社会发布公告,对外公开受理时间。

2.个人申报。申报人按公告要求登录指定系统,对照评价计分标准,填写申报表,提交相关证书及对应佐证材料。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初核把关并加具意见。

3.镇街或有关单位初审。镇街或市直部门直属单位对照要求,对申报人资格条件、佐证材料等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按照相应类别在线提交至评定部门。

4.评定部门复审。市科技局对初审通过的申报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后受理。

5.专家评审。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从行业领域挑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评分准确性等进行核准,并依据申报材料赋予专家评分。根据各申报人综合评分和名额分配方案,择优确定入围名单。

评定部门将入围名单反馈有关镇街,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等镇街对未入围人选再次进行评审,根据授权和下放的名额,经党委(党工委)研究后确定增补名单,报评定部门党组研判。

6.评定部门党组研判。评定部门党组对入围名单和增补名单进行研判,研究确定本领域公示名单。

7.公示。名单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8.三方签约。经公示无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入选特聘人才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入选的特聘人才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备案后,由市科技局与特聘人才所在单位、特聘人才签订三方聘约,明确聘期内的任务内容、年度考核目标、退出方式等相关事项。

六、管理与考核

(一)特聘人才年度支持资金应确保有相当比例用于新引进人才,且主要用来支持ABC档特聘人才。

(二)获得科技创新领域特聘人才资格后三年内到岗全职工作并签订聘约的人才,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和服务;获得特聘人才资格后满三年仍未能到岗全职工作的人才,视为放弃特聘人才资格。

(三)特聘人才一般资助一个聘期,每个聘期三年。聘期期满后可再次参评,特别优秀的,经审批后可增加一个聘期,第二个聘期的档次不应低于第一个聘期的档次。

(四)仍在相关人才计划资助期内的人才可参评特聘人才,经评定入选后,保留入选资格三年,待相关人才计划资助期满后再签订聘约,享受特聘人才相应待遇和服务;属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核发新旧待遇差额。

(五)每年对特聘人才进行考核,由各评定部门牵头对特聘人才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和能力业绩等履约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应在特聘人才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年度考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继续发放待遇,年度考核公示拟有争议的,市科技局组织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维持或重新作出考核结果,相关结果及时报市委人才办。

(六)拟聘用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资格;已获聘的,提前解聘:

1.无法继续在中山工作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科研伦理的;

4.严重违法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获得入选资格之日起,满三年仍不到岗的;

6.出现其它不适宜聘用情形的。

人才因上述第234种情形被取消资格或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评全市的特聘人才。

(七)特聘人才在聘期内变更单位的,须及时报告市科技局,经同意后可继续发特聘补贴。

七、附则

细则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实行,有效期三年。此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从新、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2280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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