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科发〔2020〕1号
中山科规字〔2020〕1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废止《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5〕98号)、《中山市广东省科学院技术转移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6〕93号)、《中山市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7〕112号)、《中山市协同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113号)、《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279号)、《中山市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7〕303号)、《中山市科技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7〕304号)、《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8〕154号)和《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8〕336号)。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