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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废止中山科发〔2015〕98号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2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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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科发〔2020〕1号

中山科规字〔2020〕1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废止《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5〕98号)、《中山市广东省科学院技术转移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6〕93号)、《中山市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7〕112号)、《中山市协同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113号)、《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279号)、《中山市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7〕303号)、《中山市科技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7〕304号)、《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8〕154号)和《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8〕336号)。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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