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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4-09-10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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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中山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山市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中山市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照中山市科技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优先领域,并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经济条件;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六)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八)在研项目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中山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中山市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中山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提交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的《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附件。
第十条 项目申请,采取“一个窗口、全年受理”的方式,由市科技局委托中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受理全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并按申报须知进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有关职能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必要时,市科技局可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市科技局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市科技局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根据评估意见及对申报项目的考察情况,市科技局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初步方案。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经费安排的初步方案,并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十六条 通过审批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保证单位在指定期限内签订《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由市科技局制定,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七条 根据中山市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保证单位,保证单位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
第十八条 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由市科技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分管科室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分管科室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三)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项目经费应专项列支,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履行接受相关部门审计的义务;
(三)按时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的年度决算;
(四)接受市科技局分管科室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市科技局制定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保证单位对项目执行和完成,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二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二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市科技局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取消合同任务,情况严重的将追回项目支持经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是对承担项目的单位是否完成《合同》任务的认定。凡是列入中山市科技计划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依照《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条文和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可按《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验收(即采用鉴定、评审、评估、专利授权、行业审定等方式验收)、组织有关人员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或提供结题报告及相关验收材料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市科技局收到有关验收资料后,经审核合格后组织验收,对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鉴定或客观评价;
(四)市科技局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按科技局统一印制的《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的条文和有关要求提供验收材料,供验收组织审查。
第三十条 项目在组织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成员由市科技局审聘。
第三十一条当项目承担单位需以行业鉴定方式进行验收时,应事先征得市科技局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三条 验收意见应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市科技局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三)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三十四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管理公开制度,每半年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验收项目公告。
第三十六条 除市科技局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专家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项目管理应当引入专家咨询机制。
第三十九条 中山市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应根据各类中山市科技计划特点确定咨询专家条件、构成,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四十一条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专家同意后,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四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还应当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局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四十五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应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二)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四十六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科技局应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任务、内容、方式、程序、咨询专家意见使用方法和规则、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综合分析结论、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第四十八条 必要时,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动态数据库。根据咨询任务的需要,聘任若干较为稳定的咨询专家群体参与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活动,以增强咨询专家的责任和提高咨询工作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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