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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和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1-01-12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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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

 

火炬开发区党委,各镇区党委(党工委),市直各正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和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1年1月12日
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和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和扶持我市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具有世界一流水平或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所取得的成果或正在开展的科研项目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各项日常事务,会同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制定《中山市开展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工作的公告》,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四条 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资助经费从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五条  申报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市优先发展产业需要,有明确的技术实现路线,其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在国内外科研机构稳定合作或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过科研重大项目,引进团队须在中山连续工作5年以上,每年不少于6个月;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用人单位是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引进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具备完成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装备基础。用人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用人单位是企业的,需年产值超过1亿元或具有较好的成长性、拥有的核心技术已产业化并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前景)。
第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在通过产学研交流、引进科技特派员等方式进行接洽并签订初步引进协议后,经主管单位(或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市科技局。尚未有承接单位的创新科研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市科技局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后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申报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填报《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入驻我市的创新科研团队进行审核后,推荐其申报“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并报省科技厅集中评审。
第十条  对未获省批准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由市科技局组织评审。评审工作一般每年组织12次,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初审。市科技局对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匿名网评。对通过初审的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进行网评。根据团队研究的专业领域,随机抽取本领域国内顶尖专家进行匿名网评,对每个团队进行匿名网评的专家应不少于7名。匿名网评的重点是对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成果产业化前景进行评判,匿名网评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三)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局和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进行现场评审。专家委员会由9名专家组成,市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50%,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外籍专家参与。现场评审采取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
第四章  审批和资助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省、市评审结果,形成书面推荐和资助意见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获省批准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在省给予专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不低于二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获市批准引进的,给予100—1000万元资助。创新科研团队所依托的企业的产品用于出口的,其所获得的专项工作经费、配套资金或资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研究总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费用的50%。创新科研团队的引进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配套资金和资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则由市、镇(区)各负担50%
第十三条  获省批准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按省资金拨付进度给予相应比例资金配套;获市批准引进的,在团队正式到位后首次发放经费总额的40%,剩余的60%按项目计划从第3年起逐年等额支付,年度考核合格后,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下达。
第十四条  对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推荐和优先资助。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创新科研团队、用人单位、市科技局三方签订5年以上(含5年)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须就合作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工作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我市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个人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创新科研团队从引进后第3年起,每年应按时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使用、项目(课题或服务)的完成情况(产生的效果)、人才培养等进行评估。市科技局和用人单位对创新科研团队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对年度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创新科研团队,缓拨或停拨市财政专项经费后续部分。
第十八条 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评估验收。完成约定项目和任务的创新科研团队,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对项目执行效果差的创新科研团队,视情况要求其退回剩余经费或全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标准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牵头,市科技局会同政府相关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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