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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创建 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1-01-14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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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党委,各镇区党委(党工委),市直各正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中山市创建 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1114
中山市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加快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提供支撑,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在我市支柱产业、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分迁入我市或在我市建设分支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筛选、推动创建、对接、引进、资金申请、建设监督以及其他各项日常事务。
第四条 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经费从“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创建、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活动关联度高,在本学科、本行业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大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所取得的成果或正在开展的科研项目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将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
(二)有健全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与依托单位有明确的建设目标,依托单位可以提供足够资金和后勤保障、必要的技术和设备支撑、开展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依托单位是企业的,需年产值超过1亿元)。
(三)有相对固定、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拟创建或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应具备正高级职称,其研究团队不少于10人,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研究团队在中山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技术需求,推动创建、筛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产学研合作,推动其与我市企业、科研院所签署共建协议;依托单位也可根据自身需求,物色拟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接洽并签订共建协议。
第七条  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入驻申请书》。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资助与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创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给予专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依托单位实际投入三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配套总额上限为1000万元。依托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则由市、镇(区)各负担50%
第九条  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依托单位实际投入三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配套总额上限为1000万元。依托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则由市、镇(区)各负担50%
第十条  配套资金分3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并在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我市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基本仪器的购置、必要的人员劳务费用支出、管理费等建设期内相关费用,以及与我市企业共同承担的、并经评估达到相关要求的项目补助等科技项目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创建、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中山分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山分中心”。
第十三条  创建、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科研项目工作过程中使用配套资金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由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依托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期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与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负责人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个别核心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应按程序报请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创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建设、运行,建设期结束后由国家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建设期一般定为3年,建设期结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章 考核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与绩效评价。对年度考核达不到要求的,缓拨或停拨市财政专项经费的后续部分,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市科技局终止共建合同,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年度考核达标的,对其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给予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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