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保证市科技奖励与科技工作现状同步协调,强化重大贡献奖、产学研合作奖的示范效应,按照市奖励委员会要求,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及周边城市的相关条例,对《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关于重大贡献奖和产学研合作奖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将第十条中的“是指申报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展、技术创新,并在近3年里曾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中国专利金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省专利金奖共2次以上,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共3次以上的,申报人应是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且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修改为“是指申报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推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或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并产生重大影响,对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在近5年里曾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中国专利金奖、省专利金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共2次以上,申报人应是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二、将第十一条中的“是指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由其科技成果为主要技术的产品销售后,申报当年实现上交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是指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由其完成科技成果为主要技术的产品销售后,申报当年实现上交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
“第十二条 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重大贡献奖的申报人。”
四、将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以后条目序号顺延。
五、将原二十七条中的
“(一)在合作研究、开发、引进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措施、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市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修改为
“(一)以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为目标,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有具体实施方案和较完善配套措施,建立了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在产学研创新联盟、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通过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在我市取得2项以上重大科技成果,成果产业化后,对我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通过产学研合作,拓宽了人才培养渠道,建立了人才培养基地,提升了现有研发团队水平,培养了一批技术创新的高端人才,促进了科技人才与地方经济紧密结合,并发挥重要作用。”
六、将原五十条中的“(四)对市重大科技贡献奖、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和市科技进步合作奖授予牌匾。”删除;将原“(五)获得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以下奖励: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的,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项奖金10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金5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0万元;作为项目非第一完成人的,每项给予国家相等奖金,一等奖每项奖金2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修改为“(四)获得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以下配套奖励: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的,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项奖金10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金5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0万元;作为项目非第一完成人的,一等奖每项奖金2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将原(六)修改为(五)。
附件: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