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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4-07-28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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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翠亨新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现将《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7月28日
 
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主要依托我市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工程中心分两大类: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任务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分为:
    (一)企业类:
    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知识产权制度。
    2、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地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注重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公益类:
    1、针对我市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有关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推进工程中心的建设、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中山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2、专职研究开发人员达15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以上人员不少于30%。
    3、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200万元。
    4、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5、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6、工程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需设立由本领域专家、依托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分类条件:
    依托单位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不同类别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实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
    2、企业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或不少于200万元。
    3、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并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公益类
    1、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应拥有3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网上填写《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并附《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报告》。
    (二)经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核查后,由科技局委托的前置环节事项转移机构对申请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在初步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审核,并在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发文批复同意认定。
    第八条  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告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工程中心申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科技局给予优先立项,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
    第十条  工程中心若达到省级工程中心建设标准,可由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推荐申请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鼓励工程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必须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基础和条件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并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每年须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作为工程中心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根据其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重点评价其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保障、研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30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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