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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3份政策文件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16-05-19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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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我局修订了《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新制订了《中山市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形成3份政策文件的送审稿,现将送审稿及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修改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中山市政府关于落实全省孵化器任务意见的复函》(中府函〔2015〕488号),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四大抓手”工作,加强企业研发能力建设,我局在加强原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工作的基础上,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能力建设,以满足当前科技创新发展的需求。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 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
    3、《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一轮发展的意见》(中山发〔2015〕5号);
    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2015〕121号);
    5、《关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粤科函政字〔2013〕1513号);
    6、《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粤科函高字〔2012〕345号);
    三、主要修改内容
    1、调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条件和修改管理办法。一是重人才、轻设备,降低企业设备原值门槛,将基本条件中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修改为80万元,提供企业申报积极性;二是明确专利要求,将原有“企业拥有3项以上的专利”修改为“企业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3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三是为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管理保持一致,将原来“每两年一考核”调整为“三年一考核”。
    2、加大我市孵化器工作力度,修改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我局在原有《中山市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5〕97号)的基础上,参照《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粤科函高字〔2012〕3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以及“中山创客?众创空间”的认定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了绩效考评和管理措施。
    3、新制订《中山市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 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专业镇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部署,强化协同创新中心对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资源的调节作用,发挥现有创新资源的协同放大效应,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我局新制订《中山市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三个层次定位市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重点:一是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研发型协同创新中心,二是面向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服务型协同创新中心,三是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主体的、面向产业核心力提升的企业协同创新中心,通过行业龙头企业与知名高校的深度合作,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带动示范效应,提升我市优势企业的行业竞争力。同时,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认定管理、建设管理及动态监管。
    四、政策修改过程
    2016年2月,在总结2015年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调研,着手对《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3份政策文件进行修改和撰写,形成草稿,经班子会讨论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6年3月18日,我局向市直相关部门、25个镇区、高校院所、各社会组织等单位征求意见,在参考和采纳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经过局领导班子讨论后形成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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