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经市政府同意,将原有5个子资金修改为7个,因此我局对《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科发〔2015〕95号)进行了修改,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形成《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现将送审稿及征求意见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修改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一轮发展的意见》(中山发〔2015〕5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2015〕121号)工作安排,我局对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进行了调整,使科技政策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满足科技创新发展需求。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 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
3、《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一轮发展的意见》(中山发〔2015〕5号);
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2015〕121号);
5、《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
6、《2016年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中府办会函〔2016〕17号)。
三、主要修改内容
1、调整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各子资金专项,将原有5个子资金修改为7个,将“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修改为“协同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新增了“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和“科技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等2个。
2、针对科技金融和孵化器单独制定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金融和孵化器建设工作,也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成效:
一是科技金融取得新进展。2015年,科技金融工作内容从2014年的企业研发费补助和科技保险补贴项目2项内容增加到2015年的企业研发费补助、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等5项工作内容,已覆盖到创业风险投资、科技贷款、科技保险、科技金融中介平台等多个领域,科技金融的内涵与外延不断扩展,科技金融结合的实践不断丰富与发展;2015年,我市设立了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和全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准备金,积极通过PPP模式组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10亿元,设立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中山分中心。因此,我局将科技金融从原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剥离出来,单独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在新出台的《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明确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扶持条件、扶持标准和监督管理内容,以更好满足当前科技金融结合工作需求。
二是建设中山特色孵化器体系,孵化器数量实现翻番。2015年新增国家级孵化器1家,省级孵化器3家、市级23家,孵化器数量实现翻番,目前全市经认定的各类孵化器达27家,成功打造“中山创客?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整体品牌,2015年新增省级众创空间4家,“中山创客?众创空间”2家。因此,我局将科技孵化器建设从原来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中剥离出来,单独设立科技孵化器与众创空间工作专项资金,以更好推进我市科技孵化器建设工作。
3、为强化协同创新中心对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资源的调节作用,将“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修改为“协同创新创业专项资金”。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 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专业镇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部署,强化协同创新中心对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资源的调节作用,发挥现有创新资源的协同放大效应,助力创新驱动发展,特制定《中山市协同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大力培育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研发型协同创新中心、面向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服务型协同创新中心和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主体的、聚焦产业核心力提升的企业协同创新中心。
四、政策修改过程
2016年2月,在总结2015年工作的基础上,走访相关镇区和企业进行调研,我局着手对《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形成草稿,经班子会讨论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6年3月18日,我局向市直相关部门、25个镇区、高校院所、各社会组织等单位征求意见,在参考和采纳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经过局领导班子讨论后形成送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