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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创建引进国家级创新平台实施意见》修订说明
发布日期:2016-06-27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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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力度,优化团队引进政策体系,现对《中山市创建引进国家级创新平台实施意见》(中山组发〔2014〕2号)进行修订,主要修订要点说明如下:

    一、扩大适用范围。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军民融合,将政策覆盖范围由原有的四类平台扩展到九类平台,新增国家实验室(科技部)、国家工程实验室(发改委)、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发改委)、国防科技国家实验室(工信部、总装部)和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工信部、总装部)。
    二、调整申报条件。结合我市平台整体建设规模,参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设备投入标准,将现行政策中对“平台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条款调整为“现有科研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同时,充分考虑大中型企业的产值基数,在原有政策对研发费投入比例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以经费绝对值来界定研发投入强度并参照省级企业研究院的标准设定为“研究开发费用3000万元以上”。
    三、细化专家评价体系,分层评分、选优删劣。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平均得分60分以上的项目给予等级评价,作为资助经费分配的参考依据。
同时,增加资金分配分档管理,设立资助档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当年可支配的经费额度因素确定团队资助档次。
    四、财政经费来源:为充分考虑镇区差异和实际财政能力,充分调动镇区参与平台建设积极性,立项资金由原有的明确规定“市属单位立项经费由市财政全部负担、非市属单位由市镇各担50%”修改为弹性处理镇区财政共担的方式,由各镇区根据自身财力状况自行决定对平台项目的支持程度,不设镇区负担比例,把“镇区财政负担比例”作为影响立项金额的考量因素,根据镇区承诺的负担比例调节安排立项资金。同时,为正向引导镇区财政投入支持平台建设,经市财政局建议,增加对镇区财政配套的激励措施“对镇(区)共担财政经费比例达到50%的平台,市财政将在镇(区)财政经费到位后,按镇(区)财政实际支出额的10%对平台建设予以再资助”(第十条)。
    五、经费使用方式:由原有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修改为银行监管,建设单位在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指定监管银行设立专项资金专户,市科技局将立项资助经费划拨至建设单位在指定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项资金专户,借助商业银行支付审核和风险管理优势,提高资金监管的系统性和全面性,有效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和使用质量。
    六、为支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省创新驱动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条款中明确对具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等建设单位可放宽申报条件。同时,考虑到我市高校平台资源较为稀缺,急需从市级层面对高校院所创新资源的引进进行重点布局。因此在条款中明确,对在市校共建框架下建设的平台项目可以放宽申报和建设单位配套投入要求,并采用一次性资助50万元的方式用于平台的起步建设。
    七、根据条款内容和文件属性,建议将文件名称由原《中山市创建引进国家级创新平台实施意见》修订为《中山市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分支机构)建设资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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