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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省级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6-07-18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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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知发〔2016〕46号
各有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中山市省级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7月18日
 
 
 
中山市省级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
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广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省级专项资金为省财政拨付我市的专利申请资助性及奖励性资金。
    第三条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包括省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标准的设立、调整、撤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信息公开,及时修订省级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按照《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助范围应结合《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按照重点突出、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与分配标准按《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财政下达我市的省级专项资金规定执行,并在每年的申报指南明确相应的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省级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和条件与《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相同的,不重复资助,申请流程与市专项资金申请相同。
    第七条  申请省级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山市省级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或个人存折复印件。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省拨付专项资金情况,发布申报指南,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名单,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网上申报通过初审,自通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提供合格纸质材料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审核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和结果,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省财政资金文件明确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请人原因造成拨款不成,逾期不补。
    第十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并接受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比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机制。项目信用管理比照《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省级专利申请资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中知发〔2013〕2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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