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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7-09-21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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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科发〔2017〕250号

中山科规字〔2017〕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9月21日


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年)》(粤科函高字〔2017〕122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7〕23号),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良好的成长环境,根据《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粤科函高字〔2012〕34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支持,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中山创客·众创空间”是我市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整体品牌,致力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产业集群”全链条孵化体系,助力中山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

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是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提升在孵企业国际竞争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工作,各镇(区)科技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核查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

3.管理团队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2000平方米以上);

5.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6.孵化器中30%以上在孵企业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7.孵化器具备种子资金或创业投资合作伙伴,并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

8.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9.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五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4.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六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3.获得项目融资超过2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2.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央企、科研院所在本市注册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3.在孵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

4.在孵企业或项目团队(3人以上)合计6个以上;

5.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每年组织或参与不少于6场的创业沙龙、投资路演、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6.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项目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

第八条  中山创客·众创空间”是市委、市政府聚力打造的创新创业整体品牌,由市中山创客·众创空间”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申请单位应具备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资格。

第九条  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是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提升在孵企业国际竞争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的重要载体。由市中山创客·众创空间”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申请认定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注册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3.能够推动境外资源合作,提升在孵企业国际竞争力;

4.孵化器与海外知名高校院所、世界500强企业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转化、引进先进技术等活动;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

6.境外引进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在孵企业或项目团队(3人以上)合计3个以上;

7.孵化器具备种子资金或创业投资合作伙伴,并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

8.积极举办国际行业和技术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参加境外重要国际展览和会议。

第十条  具体申报时间以中山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流程如下:

1.申报单位提交申请;

2.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申报材料;

3.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4.对评审通过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公示7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中山创客·众创空间”和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公示7无异议后,报送市中山创客·众创空间”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下达认定文件。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促进措施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须按时填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第十二条  建立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每年组织一次工作考评,对连续两次绩效考评不达标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费中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予以支持,具体扶持促进措施参考《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规划建设全市科技创新创业体系,充分发挥中山市孵化器联盟”的作用,指导并支持联盟开展工作,鼓励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申报中山创客·众创空间”品牌,提升全市孵化器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6〕6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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