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科发〔2017〕279号
中山科规字〔2017〕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0月10日
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重大科技专项、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等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一)重大科技专项:结合我市科技工作的目标和重点任务,立足重点产业以及重点领域,通过扶持重大科技攻关、科研成果转化、战略产品开发等重大项目,集中优质科技资源,重点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推广一批重大战略产品,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和骨干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旨在鼓励我市大型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通过财政补助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旨在鼓励我市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制度,开展技术研发,培养技术人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研发机构,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四)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 旨在引导港澳台及海外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管理升级咨询辅导服务,推动科技型企业加快管理转型升级,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
(五)市重点扶持的其他科技项目。
第三条 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承担项目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助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的方式。重大科技专项属事前资助;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和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属事后补助。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重大科技专项资助标准:按项目投入经费一定比例资助,最高资助额度为1000万元。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标准:根据企业申请,按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每个企业获得研究开发费补助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标准:根据依托单位申请,经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最高补助10万元;经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最高补助20万元。
(四)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标准:经港澳台及海外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辅导的企业,可申报辅导费补助,给予企业补助辅导费用的60%,最高补助30万。
资助标准可根据专项资金额度或者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并在申报指南中予以公布。
第十条 拨付方式:
(一)重大科技专项经费拨付方式:
分期拨付,首期拨付总额度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一次性拨付,拨付资金可采用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管理方式,并由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和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资金采用一次性拨付的方式。
(三)国家和省科技项目配套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对国家和省的科技项目予以配套,并按国家、省下达资金的进度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市重点扶持的科技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助标准和拨付方式。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结合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明确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和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材料、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者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上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镇(区)科技主管部门等项目推荐单位,应当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推荐。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列入年度候选项目库;项目申报单位未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或者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不列入候选项目库。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市政府审批、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进入候选项目库的申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或者核定进行论证。
(一)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采取现场专家评审方式;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和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采取核定方式。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或者中山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中遴选。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获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由市科技局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相关部门,申报主体可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者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查询项目结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项目承诺书,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申报书和承诺书的内容,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合同书的各项约定使用专项资金和投入经费。在对项目实施专项检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每年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交市科技局,作为项目中期绩效评价依据。绩效评价主要考察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按进度完成目标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修改(调整)、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外,还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并且在三年内不予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一)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者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和开发;
(二)不配合项目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经提醒未改正的;
(三)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 结题验收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以及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