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科发〔2017〕278号
中山科规字〔2017〕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0月10日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规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下设子项目,子项目资金使用办法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 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承担项目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科技统计数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
(一)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二)科技金融: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助、创新创业大赛补助、创新基金投资科技项目补助、应用型科技研发与产业化融资补助等;
(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补助、风险补偿等;
(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认定补助、科技创新券补助、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等;
(五)创新平台建设:协同创新项目、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等;
(六)市重点扶持的其他科技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有偿与无偿、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第十三条 有关专项资金的配套要求,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四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在本专项资金各子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企业以及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企业可以承担2个在研项目,其他单位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
中山市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成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法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承担项目数量。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将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各子项目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者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统一申报、推荐,纸质申报材料由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受理窗口。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者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者审核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者部门,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各子项目资金的申报方式、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审批程序、拨付方式具体按照各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使用,并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修改(调整)、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科技局以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市科技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章 结题验收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以及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6〕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