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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7-10-25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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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科发〔2017〕304号

中山科规字〔2017〕1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中山市科技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0月25日

 

 


中山市科技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全市科技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科技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全面反映我市科技发展实绩,促进科技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山市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7〕30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

全市范围内参加科技统计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研发机构等单位。

二、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

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内容包括:统计机构和人员、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资料管理、统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总分100分,根据评分标准进行具体计分和确定等级。详细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参照《中山市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表》(见附件)。

评分标准:6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60-70分(含60分)为“达标”单位,70-85分(含70分)为“良好”单位,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单位。  

三、评估验收程序

评估验收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全市科技统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印发《关于开展XX年中山市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明确具体评估验收相关事项要求。

(二)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负责本镇区科技统计评估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对照《中山市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表》开展自评,对自评结果进行评估验收和认定达标等次,并将计分评定结果上报市科技局。

(三)抽查。市科技局对各单位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活动进展情况进行质量抽查。凡市科技局质量抽查发现与事实不符的,或有应统计事项而未参加统计的,列为“一票否决”情况。统计单位出现“一票否决”情况视为“不达标”。

(四)补助。市科技局将根据统计单位自评、镇区计分评定结果和抽查情况,确定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最终等次,并对在评估中被评为“达标”单位的统计人员给予1500元补助,对被评为“良好”单位的统计人员给予2000元补助,对被评为“优秀”单位的统计人员给予2500元补助。每年每家单位限补助1名统计人员。市科技局将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单位后补助经费统一划拨至各镇区,由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负责发放。

四、附则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科技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6〕120号)废止。


    附件:中山市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表


 

附件:中山市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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