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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7-10-25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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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科发〔2017〕303号

中山科规字〔2017〕1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中山市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0月25日

 

 


中山市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科技统计指标是反映我市自主创新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全市科技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科技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全面反映我市科技发展实绩,促进科技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科技统计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和择优支持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和综合因素考核评估分配方式。具体申请、考核评审流程等将在每年的申请通知中明确。

第四条  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分为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单位后补助经费、镇区科技统计部门专项工作经费和全市科技统计能力提升工作经费。三项经费所占比例根据当年经费预算情况确定。

第五条  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单位后补助经费适用于中山市内参加科技统计和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研发机构等单位。

第六条  市科技局制定《中山市科技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暂行办法》,每年开展一次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对在评估中被评为“达标”、“良好”、“优秀”单位的统计人员分别给予1500元、2000元和2500元补助。每年每家单位限补助1名统计人员。具体规定以《中山市科技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暂行办法》为准。

第七条  镇区科技统计部门专项工作经费适用于全市参加科技统计的镇区科技统计部门。市科技局根据各镇区上年度科技统计工作量和科技统计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各镇区一定的科技统计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镇区的资料收集、统计设备购置和资料印刷,以及科技统计培训等人员费用,不能用于与统计工作规范化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全市科技统计能力提升工作经费由市科技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全市科技统计人员培训,科技统计工作调研,以及科技统计数据搜集、加工和分析等工作。保障全市科技统计能力提升和壮大,使科技统计数据为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可靠的参考,促进全市科技统计事业全面发展。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违反工作经费使用规定的相关单位,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6〕9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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