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政策实施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山科发〔2016〕88号)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有关规定,将文件解读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说明
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四届四次全会精神和近期市政府重点工作,结合往年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诚信管理,加大对科技不良信用的处罚力度,推动我市不良信用开展联合惩戒,营造全社会科技诚信的环境,我局对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粤科监审字〔2014〕118号)
(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粤科监审字〔2017〕102号)
(三)《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65号)
三、制订流程
政策的修订由我局科技服务管理科提出修改初步意见,经过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后,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范畴,承担单位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其中,以个人为主体承担科技项目的学校、医院等机关事业单位不属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管理范畴。
(二)为加强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的主体责任,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
(三)为与省科技厅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样,由原来的“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D级),责任主体为机构的,取消其相关资格3年,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责任主体为个人的,取消其承担及参与市科技计划任务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资格3年。”改为“5年”。由原来的“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C级),取消其承担及参与科技任务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资格1年,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改为“2年”。
(四)信用评价等级增加了“信用异常”一级,“信用异常”对介于“信用良好”和“一般失信”之间的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的评级,目的是细化了信用评级,便于对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的管理工作。
(五)增加了联合惩戒条款:在“信用中山网”上查询到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以及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领域被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失信行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