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知发〔2018〕74号
中山知规字〔2018〕4号<?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市场采购贸易有序发展,加大对市场采购贸易的专利保护力度,根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专利保护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
附件: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专利保护办法(试行)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2月21日
(联系电话:88319066;传真:88361992;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727室;电子邮箱:zsszscqj@163.com
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专利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健康有序发展,加大专利保护力度,根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主体,是指经国家、省级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享受海关通关政策的贸易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专利保护。
第四条 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专利保护工作,坚持标本兼治原则,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市场采购贸易专利保护工作水平。
第五条 通过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相关的专利信息向社会公开,供采购商和社会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协助并支持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相关商品的专利监管。
第七条 引导各类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仓储服务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化技术运用,加强出入库专利管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能力,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建立专利保护自律机制。通过引导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自律,提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专利保护意识。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专利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强化行政指导。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及时给予行政指导,避免发生专利违法行为。
第十条 健全和完善“打防管控引”为依托的专利保护体系,专利监管部门加大市场采购贸易领域的专利保护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推行专利违法“黑名单”公示制度。将存在严重专利违法行为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并进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对存在侵犯专利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支持公众如实举报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的专利违法行为,及时有效查处,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专利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所在镇区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