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多媒体解读:一图读懂:《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jpg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18年以来,国家、省陆续出台的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最新精神,要求各地更好地引导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与此同时,我市新型研发机构整体发展也面临动能不足等问题,包括部分机构研发团队固定人员较少、研究能力较弱、成果产出较少、产业化支撑能力不强、内部管理存在漏洞等。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进行了深入调研和改革探索,形成《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最新支持精神,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合作共建、扶持和管理等内容,扶优汰劣,激发新型研发机构新动能,树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典范。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三)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
(四)《广东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六)《国务院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
(八)《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10号)
(九)《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粤办发〔2024〕3号)
(十)《中山市科技创新强市十五条》(中府〔2024〕1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合作共建、绩效考核、运行管理、验收管理、资助方式、扶持措施、终止清算和附则共七章43条。
(一)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共建的条件和程序
明确本办法所指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引进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以报市政府“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认定和支持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合作共建条件包括建设目标、投入规模、考核指标、建设期限、运营团队、运营场地等。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审核包括签订合作协议、制定建设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征求部门意见、上报市府审批方案。
(二)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要求和流程
每年对新型研发机构组织绩效考核,考核指标依据合作协议和建设方案制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具体考核方案或实施细则由牵头单位制定并实施,明确财政扶持资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
(三)支持措施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面向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政策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包括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自研项目认定立项、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成果单列管理、成果收益分配、混合制运营、成果转化尽职免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等,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四)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
一是规范理事会管理,明确市政府以“定岗不定人”方式委派人员进入理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是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归属、国有资产登记的监管,市政府可委派人员参与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三是规定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定期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四是规范建设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各环节的报批流程。五是明确一票否决制度,新型研发机构存在有关不良情形,视情直接判定为绩效考核不合格、验收不通过或进行终止合作。六是明确终止清算制度,对于须终止的新型研发机构,由牵头单位和共建方指定机构组成清算小组,制定清算方案,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政策有效期5年,具体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四、主要特点
(一)全面统筹,建立分工协同的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体系。市科技局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管理等进行全面统筹,明确了相关市直部门、镇街、新型研发机构各层级的责任及义务,各层级监督主体的监管职责;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常态化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新型研发机构服务中山产业和经济建设,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覆盖全面、规范有序的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体系。
(二)规范引导,建立统一有序的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共建、运行、监督管理等工作流程。一是进一步细化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条件、审批程序;二是对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共建、绩效考核、监督管理以及机构内部运行机制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共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文件依据和规范管理的标准。
(三)松绑授权,激励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一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求,提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支持政策;二是聚焦科技成果转化,贯彻落实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单列管理和勤勉尽责等改革举措;三是允许机构建立灵活自主的运营管理机制和市场化的用人机制、薪酬制度。
(四)开放传承,落实上级政策与地方特色管理相结合。一是充分贯彻落实《广东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10号)相关文件精神;二是根据中山科技创新发展现状,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规范化发展;三是强化特色管理,在满足可操作性、适用性基础上,结合我市特色明确新定位和新要求,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