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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29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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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和《中山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实施方案》(中山发〔2019〕4号)等相关要求,加强我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修订出台《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一是国家和省提出了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国两会上明确了“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的重要思想,李克强总理提出“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要求,科技创新被摆在核心位置,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面临新起点、新阶段。

  二是我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取得良好成效。2019年,我局修订出台了《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307号)。办法实施3年来,取得良好成效。截至2021年底,全市纳统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达到97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11家,国家级众创空间7家,省级大学科技园1家,省级孵化器6家,省级众创空间7家。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连续多年位居珠三角地市第5。

  二、制订依据

  1.《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

  2.《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

  3.《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

  4.《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

  (2021-2025年)》(粤科高字〔2021〕222号)。

  5.《中山市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八个章节,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介绍了《办法》的编制背景和依据,分别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3类孵化载体的主要服务对象、功能进行了释义,对科技企业孵化链条进行定义,提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建设方向。

  第二章部门职责,明确管理和指导部门职责,明确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要求。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流程,明确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认定条件,对申报主体、场地面积、配套设施、专业服务队伍、知识产权、入驻企业、服务能力、入驻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章认定申报和管理,明确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程序,强化市级科技孵化载体参与填报统计和年度运营评价的义务要求,明确市级科技孵化载体名称、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管理措施,完善规范化管理流程。

  第五章资助范围与标准,明确资助条件和补助强度。

  第六章资金申报与绩效管理,明确资金补助申报流程和绩效管理要求。

  第七章监督与信用管理,对项目申报真实性要求等方面规范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四、修订要点及内容

  为加快推进我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工作,引导我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对科技孵化载体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发展现状及水平,对《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要点如下:

  (一)紧跟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新常态,调整优化补助项目

  一是降低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和评价补助强度。对照原办法,国家级认定补助由最高100万元下调至50万元,国家级运营评价补助由最高100万元下调至30万元,省级加速器认定补助由最高500万元下调至100万元,其他级别补助强度对应进行下调。

  二是弱化对孵化载体面积增长的要求,更加注重引导孵化载体高绩效产出,因此修订办法中删除了“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相关内容。

  三是新增对大学科技园和合作建设异地孵化器、加速器补助项目。2020年,省厅出台《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粤科高字〔2020〕101号),将大学科技园纳入科技孵化载体。为落实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新要求,修订办法中将大学科技园纳入科技孵化链条,并新增了对大学科技园认定和评价补助项目。为加快对接广深港澳创新资源,构建“广深港澳研发+中山孵化产业化”区域协同创新体系,新增合作建设异地孵化器、加速器项目补助项目。

  (二)落实管理要求,新增科技孵化载体变更管理措施

  一是对照国家和省级管理办法,新修订办法新增了对市级科技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管理措施,完善规范化管理流程。

  二是强化常态化管理要求。新修订办法强化市级科技孵化载体参与填报统计和年度运营评价的义务要求,明确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按统计相关要求,填报统计数据,要求每年参加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运营评价,对于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三)对接省级管理办法,调整部分科技孵化载体认定条件

  一是下调市级加速器认定条件。依据我市加速器建设实际情况,新修订办法将市级加速器孵化面积要求由最低3万平方米调整为2万平方米;对入驻企业要求与省级管理办法保持一致,但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上调高至5%以上。

  二是强化投融资服务要求。新修订办法强化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投融资孵化服务能力要求,明确孵化器要有1个以上投融资的使用案例,加速器要有2个以上投融资的使用案例。

  三是增加孵化场地功能要求。新修订办法对接省级管理办法,增加对孵化场地功能要求,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求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孵化总面积75%以上,对市级加速器要求其占比达到60%以上。


  政策原文: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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