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13  信息来源:本网
分享: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于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提出了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国务院出台《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提出要推动双创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科技部印发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明确了新时期我国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并对孵化服务能力建设提出新要求。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近年来我省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度重视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起草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为加快推进我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工作,引导我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本办法根据国家、省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发展现状及水平进行了修订,主要要点如下:

  第一,强化发展目标与导向。本办法引导我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向专业化、链条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支持专业孵化器和国际和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海外孵化器或研发中心建设。

  第二,加强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本办法整合了原《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251号)、《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7〕250号)和《中山市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发展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8〕290号),并增加了科技园区支持内容,形成了“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全链条孵化体系,全方位支持建设科技创业孵化。

  第三,引导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能力。对于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部分,弱化了对孵化场地的要求,提高了对入驻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内容、服务团队、服务能力、毕业企业条件等指标的要求,通过“绝对数+比例”相结合的方式,引导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突出港澳台特色元素。紧密结合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要求,新增面向港澳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孵化面积降低要求,重点突出港澳台创新创业元素,引导港澳台创业者来我市创业。

  第五,加强规范管理。实施绩效管理,明确退出机制,

  组织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连续两次评价为C或者不参加考核的单位将被取消市级认定资格,规范我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动态管理。


  政策原文:http://kj.zs.gov.cn/sy/tzgg/content/post_1664601.html

  下载word:《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政策解读.docx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