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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11  信息来源: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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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等文件,启动新一轮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对现行科技资助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整优化,突出重点领域重点方向,强化财政投入绩效要求和使用效益,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起草了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规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

  (二)文件所要确立的主要制度。明确市科技发展资金的扶持对象、扶持范围、扶持方式、组织实施方式及管理机制;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项目申报、审批及立项流程,各专题资助标准与拨付方式,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结题验收和信用管理。

  (三)修订内容:

  1、扶持对象除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外,增加与我市开展合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校和科研院所。详见第十条。

  2、调整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下的子项目,扶持范围主要包括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计划、创新环境计划三部分。详见第十一条。

  3、按照不同申报主体,设置申报项目数量限制。事前资助项目,企业在同一年度只可申报1个项目,最多可承担2个在研项目;中山市与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合作成立的科研机构,不设承担项目数量限制。详见第十四条。

  4、增加“专家评审或论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内容。详见第十七条。

  5、明确事前资助类项目变更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市科技局备案。详见第二十二条。

  6、增加“专项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内容。详见第二十三条。

  7、设置“纠错机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规定的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见第二十四条。

  8、增加伦理准则要求。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详见第二十五条。


  政策原文:http://kj.zs.gov.cn/sy/tzgg/content/post_1579828.html

  政策图解: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1605554.html

  视频解读: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2051684.html

  下载Word:《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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