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于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36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17〕35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服务水平,完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我局对现有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政策进行充分整合,出台统一的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更好地服务我市产业发展。
二、文件主要内容
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镇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分支机构)及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分支机构)和院士工作站建设补助标准:
1.国家级创新平台补助标准:对获科技部批准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
2.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补助标准:对获批立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科技部批准)的分支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
3.院士工作站补助标准:对获批立项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资助。
(二)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补助标准:
1.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补助标准:对新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补助;
2.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补助标准:对获批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按省级支持经费给予1:1配套补助;
3.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补助标准:对通过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补助。
(三)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补助标准:对各类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获得的省支持建设经费,按省级支持经费给予1:1配套,同一年度每家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专业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补助标准:支持专业镇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镇区创建的推动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科技创新平台择优给予支持,每个平台按市、镇1:1的投入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经费补助。
(五)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评价补助标准: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市科技局实施动态管理,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分为A、B、C三类,对考核结果为A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考核结果为B的,保留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对考核结果为C的,予以半年整改期,整改后达到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标准的保留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整改不通过的取消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具体考核评价要求参照《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六)市重点扶持的重大科学装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科学工程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助方式和标准。
政策原文:http://kj.zs.gov.cn/sy/tzgg/content/post_1579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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