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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技术研究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6-06-29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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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工业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祥兴路6号数贸大厦204房。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佰叁拾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提高地区科技创新能力,服务工业经济。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中山科技创新园管理和服务工作,组建工业领域重要科技创新平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端人才引进、科技项目孵化和创新创业培育等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成立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支部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参与决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挥党组织的引领和监督作用;密切联系群众,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促进职责任务的完成和单位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行政领导班子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落实、监督保障的要求,定期向单位党支部汇报工作。

  (二)建立健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需经单位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相关资源,保障本单位的正常运行;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山市工业技术研究中心领导班子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决策机构职责

  1. 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 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督导单位各部门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开展年度工作总结;

  3. 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 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5. 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定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6. 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7. 制定、督促、落实内设机构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8. 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9. 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产生方式及任期

  单位领导班子由举办单位行政任命。

  (三)考核

  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

  (四)议事规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做到决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是:

  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定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是:

  (一)机构设置:设综合服务部、创新发展部2个内设机构。

  (二)产生程序:内设机构依据中共中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确定。

  (三)议事规则:各部门在本单位支委会及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在部长(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根据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本单位主要服务对象为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其权利是:

  (一)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赋予的权利;

  (二)依法享有本单位提供的业务范围内相关服务的权利;

  (三)依法享有咨询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服务对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支持、配合本单位开展履行职责的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服务对象对本单位正常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可以对本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依据机构编制法定职责开展。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管理下,以服务中山市重大科技创新战略为目标导向,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围绕职责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履职任务,抓好督查落实,支撑服务中山科技创新事业发展。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举办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依照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执行,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信访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24日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工业技术研究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年6月1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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