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镇海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决定书》,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理决定的退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催告你单位在本催告书送到十日内,向我局退回财政拨款金额10万元。退款账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山市财政局
账 号:191400000003271001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中山市中心支库
金 额:100000元
附言栏注明:“科技项目退款,2069999”
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