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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中山海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7-18  信息来源: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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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责令你司返还财政补助资金事宜,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向你司现注册地进行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因你方单方原因,无法完成有效送达,故本机关于2024年4月17日依法于《法治日报》向你司进行公告送达。

  现依法向你司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山科决〔2024〕3号),你司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联系电话:0760-88319100)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8年10月31日,本机关向你司发放1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经查,你司不符合领取该财政补助资金的条件,现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你司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返还该财政补助资金。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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