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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结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24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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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7月9日,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市政府和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共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山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合作银行反馈的修改意见,具体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如下:


部门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不采纳原因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山监管分局

一、建议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建议将第三条 “市科技局和火炬区管委会共同遴选符合条件的科技支行作为风险准备金分担机制的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授信合作银行(下称“合作银行”)。已获得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的科技支行可申请成为合作银行。”修改为“市科技局和火炬区管委会共同遴选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风险准备金分担机制的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授信合作银行(下称“合作银行”)。所有为风险准备金项目企业入池提供贷款的银行可申请成为合作银行。

采纳。将第三条修改为“市科技局和火炬区管委会共同遴选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风险准备金分担机制的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授信合作银行(下称“合作银行”)。已获得我市银行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科技支行的银行,可申请成为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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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考虑列入不良的实质风险情况。建议将第十八条中“借款人在合作银行的贷款本息逾期超30天没有还款的,列为不良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负责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不良贷款的追收,落实诉讼。”修改为“借款人在合作银行的贷款本息逾期超30天没有还款的,基于实质风险情况列为不良贷款项目的,由合作银行负责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不良贷款的追收,落实诉讼。”

采纳。将有关表述修改为“借款人逾期还款超30天的,基于实质风险情况列为不良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负责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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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议调整恢复机制的条件。第二十六条中提出“当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率达3%以上(含3%),经联席会议后,有权暂停科技信贷业务;当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率下降到3%以下,可恢复科技信贷业务。”由于在项目暂停后处于贷款被动回收期,该期间贷款只收不放,合作银行的在贷余额占比会不断下降,从而导致贷款不良率一直上升,与该条规定相矛盾。建议调整为“当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率达3%以上(含3%),经联席会议后,有权暂停科技信贷业务;中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各资金设立方、受托管理机构及合作机构共同磋商,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重新协商一致后,可恢复科技信贷业务。”

采纳。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当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率达3%以上(含3%),经联席会议后,有权暂停科技信贷业务;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经联席会议协商一致后,可恢复科技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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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财政局

一、《办法》第六条。省、市(市科技局)和火炬区职责分工内容,建议详细明确各自负责内容,如(一)谁委托专业机构;(二)谁对“专业机构”绩效评价考核;并增加对“受托管理机构”定期按月或季度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的要求。

采纳。将第六条、第七条修改为: 
  市科技局负责如下工作:

(一)负责入池企业的遴选,审核企业提供的入池申请材料;

(二)统筹入池企业贷款情况和还款情况;

(三)与火炬区管委会共同管理监督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发放、核算以及补偿等;

(四)与火炬区管委会共同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风险准备金进行管理,并对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考核;

(五)其他相关工作。

火炬区管委会负责如下工作:

(一)负责火炬开发区入池企业的遴选和推荐;

(二)与市科技局共同管理监督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发放、核算以及补偿等;

(三)与市科技局共同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风险准备金进行管理,并对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考核;

(四)其他相关工作。

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风险准备金进行管理,风险准备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下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如下工作:

(一)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风险准备金母、子账户,并负责账号管理及资金核算管理;

(二)办理具体贷款项目的风险准备金手续;

(三)根据本办法,办理担保资金补偿、协助追偿不良贷款及核销担保损失等具体事项;

(四)每季度报送风险准备金母、子账户资金调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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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第六章的问题。原文件(中山科发〔2017〕163号)未到期限,出台新办法后,建议明确原文件是否作废。

采纳。将第三十二条修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7〕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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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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