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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8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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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8日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科发[2021]109号公布 自2021年6月18日起实施)

中山科规字〔2021〕1号

  中山科发〔2021〕109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18日

  中山市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中山组发〔2020〕4号)和《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规范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科技人才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山市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下设引进培育创新科研团队计划和推进科技创新人才集聚计划两类计划,相应的资金使用办法或项目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制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先进理念和管理水平、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科研团队,择优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紧缺适用人才学历、职称和技能提升,支持市级创新标杆企业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和悬赏,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组织科研团队在我市重点产业前沿细分领域和社会公益领域开展探索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型技术成果转化等科研学术研讨活动,营造我市科技创新学术研究氛围,逐步形成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在我市重点产业前沿细分领域集群突破的总体态势,助力中山高质量崛起。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下设两类计划的申报方式、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审批程序、拨付方式等具体按照相应的资金使用办法或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具体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

  (二)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并适时予以修订,制定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申报操作指引等。

  (三)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项目库管理、预算申报、绩效目标设定,明细分配方案制定。

  (四)负责发布项目征集或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根据核准或评审结果提出项目立项及资金分配建议,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负责对项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进行审核。

  (五)跟踪监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及立项项目的实施,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六)负责预算执行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市科技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的核准或评审、专项绩效评价、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

  (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三)按规定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四)协同市科技局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市直部门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属)项目的申报资料、绩效材料和用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推荐,负责所辖(属)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对立项项目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镇街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由镇街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一)根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申报项目,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及结算、决算工作。

  (三)事前资助类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结题工作。

  (四)自觉接受和配合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及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项目实施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的质量、绩效负责,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扶持对象为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科技统计数据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

  (一)引进培育创新科研团队计划:省级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配套,市级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引进和培育。

  (二)推进科技创新人才集聚计划:人才攻坚项目悬赏金补助、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资助。

  (三)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审批应遵循集体研究原则,根据计划类别不同特点,区分资助方式并予以规范和完善。

  (一)引进培育创新科研团队计划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事前资助方式,可探索增加采用无偿、事后补助方式。

  (二)推进科技创新人才集聚计划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资金资助方式。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局通过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微信公众号、印发文件等方式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的要求,真实、合规、完整地组织申报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后报送市科技局。

  申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和申报指南要求,并控制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

  (三)市科技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资格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符合申报主体的条件,项目是否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内等。

  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等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完整,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等。

  征信核查: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征信核查。

  第十五条 审批原则:

  (一)回避原则。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回避项目评审工作。

  (二)痕迹管理原则。建立完善专项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申报指南编制、立项、审批、专家评审、资金安排、实施、评价等核心信息环节。

  (三)信用管理原则。建立完善覆盖项目申请、执行、验收全过程的信用记录制度。及时收集、整理违规领取补贴的企业、个人信息,建立“黑名单”,纳入中山市社会信息体系,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予安排资金,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纪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一)根据核准结果、专家评审意见或者第三方机构意见,市科技局按照“三重一大”原则进行审议。

  (二)市科技局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和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年一定”,市科技局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要求予以审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增加额度;年中经批准出台新增政策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对截止到当年9月30日止仍未分配使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全市其他重点事项。

  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原则,专项资金项目一般采用“当年度立项,下一年度安排经费”方式。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申请拨付手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资金拨付环节的监管。

  (一)分配至相关市级单位的资金,由市科技局发文通知相关单位,并按现行预算指标调整有关程序办理。

  (二)对于未涉及需分配至市直单位的专项资金,市科技局作为专项资金申请拨付的直接主体,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交的用款金额、收款人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

  (一)严格按照相关的支出标准或有关规定开支,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且与专项资金规定用途一致。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报账手续,严格报账程序,规范财务审批,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结算,杜绝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三)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项目资金,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专项资金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开支,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使用。事前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一般采用银行托管、专账专户管理。

  (四)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按规定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

  (五)项目因故终止或未通过审核验收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应及时通知收回项目财政资金,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天内按有关规定退回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市级部门年终未用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由市财政局收回,不予结转。

  第二十一条 事后补助类项目资金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科研支出和科研人员的相关补助。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仅限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扶持项目相关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扶持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回收处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依托单位内部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检测机构应按规定明确检测费用标准。

  4.燃料动力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学术研讨、咨询交流、业务培训、考察调研(包含调查、走访)等所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承担单位编制外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据实编制。

  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依法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参与项目研究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劳务费中列支,确不具备签订合同或协议条件的,可按规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8.人员费。项目承担单位属科研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参与项目研究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用于补足财政补助标准与本单位实际发放水平之间的差额,并纳入单位工资总额限额管理。

  9.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10.其他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在申请预算时应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提高科研管理、服务能力等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万元以下部分为40%;超过5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合理分摊间接成本以及对科研及相关人员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修改记账凭证或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落实专项资金的公开主体责任,按相关规定公开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具体项目名单、人员姓名等涉及人才安全,不予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同级人大参阅。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科技局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完善内控机制,防范管理风险。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要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

  市科技局对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核准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间,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市科技局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重点监控预算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资金支出效率低下、不按照计划使用资金、偏离预期绩效目标等情况,加强项目管理。

  专项资金定期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退出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分配、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科技局应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分配下达、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等进行全面核查。涉及二次分配的,制定每年度专项资金核查计划,对二次分配对象进行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项目涉及资金金额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10%,每三至五年全部核查一轮,通过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管。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等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修改(调整)、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可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管理、专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财政资助、限制申报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冒领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开发、实施,或者无故停止项目;

  (三)不配合市科技局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

  (四)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科协转发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中国科协印发〈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粤科监字〔2020〕124号)文件精神,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免除追究其技术创新决策失误责任,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等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减责或免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1960386.html

  视频解读: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2051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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