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核心战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把中山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和创新成果产业化基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和创新成果产业化基地
(一)谋划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积极争取国家、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户中山,大力吸引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市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市委组织部、相关镇区)
(二)建设高水平大学。高起点筹划建设中山科技大学,打造开放型、研究型、创新型高水平大学。创新办学模式,大力推进澳门科技大学中山办学项目香山大学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
(三)加快谋划推进创新集聚区建设。高水平推进中山翠亨科学城建设。谋划建设全市性集孵化、加速及科技成果转化于一体的科技园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对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科技产业园区,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建设资助;对获得省级高新区认定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市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创新集聚区大力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翠亨新区及有关镇区)
(四)全力支持高新区创新发展。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赋予火炬开发区核定编制内选人用人自主权,内设机构可在核定数额内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并按程序报批。围绕企业注册、经营许可、科学研究等领域,向火炬开发区下放更多市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协助火炬开发区申请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赋予火炬开发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按照全市“一盘棋”原则,优化完善市区两级财政体制,充分调动高新区发展积极性,提升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支持火炬开发区与相关镇区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提高“一区多园”的发展水平。(责任单位:火炬开发区、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与港澳科技创新合作。构建更加灵活高效的港澳科技创新合作机制,支持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参与粤港澳科技创新联合行动。建立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机构。加快粤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中山)和澳门中山青年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市财政对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予以经费资助,并为基地内的孵化项目提供科研及成果转化立项支持。支持港澳台及海外人才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分园,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
二、加快构筑创新人才高地
(一)完善引才育才机制。树立柔性引才理念,擦亮“中山人才节”招牌,打造“中山英才荟”品牌,精准集聚我市紧缺适用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评选“中山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制定“雏鹰归巢”引才计划,吸引更多本地学子回中山创新创业。完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优化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和评定指标,建立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刚柔并济引才机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
(二)大力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完善创新创业团队扶持政策,理顺团队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创新创业团队遴选新方式、评价新机制,重点引进培养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给予入选团队最高3000万元资助。对我市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
(三)深化湾区人才合作。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圈,着力建设港澳青年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欧美同学会留学报国(中山)基地、海归创业(中山)学院等载体。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在我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按其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
(四)完善港澳和外籍人才的养老医疗保障。落实省关于港澳人才享受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对在我市工作并且属于非事业编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港澳人员,可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至男性满65周岁、女性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鼓励用人单位为外籍人才建立商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等多层次保险体系,对在我市工作、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用人单位因需引进的外籍人才,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五)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多方筹集房源,多形式满足人才居住需求。制定出台人才用房相关支持政策,建设全市集中式精品人才公寓和科学家公寓。整合全市人才创新创业资源,提升人才服务信息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解决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后顾之忧。(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体育局、卫生健康局)
三、全力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载体
(一)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中山设立研发总部或区域研发中心,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支持方式和支持力度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的省级支持建设经费,市财政最高给予1:1配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研发平台。对获批建设的省工程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给予财政补助。对获批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对获批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支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四、强化科技创新对现代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
(一)大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光电、新材料等领域组织一批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实施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光电、新材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通过创业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高端厂房建设补贴、过渡性用房租金补贴、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等方式,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局)
(二)加快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传统优势产业提升计划,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实施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加大市财政资金投入,推动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积极承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鼓励我市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市最高给予1000万元配套。加强上下联动,促使更多已结题、未转化的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在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市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大力发展普惠性科技金融。建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探索精准式科技金融服务,鼓励更多金融资本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和产业化。发展创投基金,发挥规模20亿元的中山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助力创新创业。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对重大技术攻关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五、大力提升创新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一)重点扶持创新标杆企业。重点遴选具有核心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好的科技企业评定为创新标杆企业,市财政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进行补助,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认定补助,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迁至我市、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研发费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且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3%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市级创新标杆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6%的比例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研发费后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税务局)
(四)加强省市联动,扩大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对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券并已兑现的企业,按省资助对应金额的50%予以配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鼓励企业参与各类标准制定和首台(套)研发。承担国际、国家或省TC/SC/WG机构的单位,最高资助50万元;主导制定省地方以上标准的单位,最高资助50万元;参与制定省地方以上标准的单位,最高资助20万元。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被认定为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按照单台(套)售价的30%给予奖励;对已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按照已获得上级奖励金额的40%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有效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一)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将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自主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自主审批,收益可部分留归公司使用。对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后,可以将其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自主使用。(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国资委、财政局、科技局)
(二)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每个合同最高资助3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对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市财政按照平台上年已登记实际履约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每个技术交易合同最高奖补30万元,每个平台每年最高奖补300万元。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一次性资助50万元。鼓励设立技术合同二级登记点,按全年登记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奖补各二级登记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支持优秀科技成果。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获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市按照国家和省资助金额1:1予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发展完善全链条孵化育成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补助100万元和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和2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加速器,一次性资助300万元,获得省级加速器的,再给予200万元资助。根据建设投入和建设绩效,对海外孵化器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实施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运营评价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积极完善现代科技服务体系
(一)引进和培育高端科技服务机构。围绕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引进一批高水平科技服务机构落户我市,开展技术转移、科技评估、政策咨询、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估、项目监理和验收、科技园区建设管理、科技统计等服务,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设立引进高端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每家每年支持经费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引进和培育专业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对新筹建的国内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服务平台总建设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50%给予财政资助,国家级服务平台扶持金额最高3000万元;省级服务平台扶持金额最高500万元。对新引进的国际公认权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我市独立或者合作共建实验室的,按照服务平台总建设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50%给予财政资助,最高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快建设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围绕“互联网+”共享设计、智能产品、智能制造、共性工厂、检验检测认证和质量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商、工业互联网、生物医药九大板块,培育引进一批优质公共技术服务单位,搭建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对认定为市级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平台的公共技术服务单位,按照《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资助实施细则》标准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知识产权快维中心的,每个资助100万元。支持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每个最高资助30万元。支持专利导航项目,每个最高支持50万元。经国家、省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国际知识产权项目,每个最高支持50万元。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或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最高支持50万元。获省级以上专利金奖、银奖或专利优秀奖的,最高支持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加快优化有利于创新的生态环境
(一)深化科技领域改革。加强科技创新政策顶层设计,打造柔性、高效、动态、负责任的科研管理机制,调整优化全市科技计划体系,设置5类科技计划,具体包括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计划、创新环境计划、人才计划、公益与基础研究计划(事业费),各计划下设若干专项。采取定向组织、征集招标、悬赏揭榜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探索面向全国开放申报。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减少对项目评估、检查、审计等活动的次数,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减少繁文缛节,便于科研人员按照规定报销科研经费;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经费。启动监督和管理分离的项目管理机制试点,探索将具体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二)大力培育创新文化。在网站和微信等平台推出科技政策指南针,按需开展创新政策发布会、宣讲会,帮助企业精准对接扶持政策。加强对重大科技成果、杰出科技人物、创新创业企业的宣传报道。加强科学教育和普及,鼓励科普创作和科普宣传,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香港科技大学百万奖金创新创业大赛(中山赛区)等高水平赛事活动,大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科协)
(三)加强科研用地保障。省分配的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优先用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园区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该类项目同期使用林地申请优先受理审核。“三旧”改造后用于建设科技创新类项目的镇区,在下一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中,对该镇区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予以优先满足。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科技局、教育体育局)
(四)加强科研伦理与诚信建设。对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单位,应设立伦理委员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科研诚信档案,强化科研诚信信息的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鼓励各责任单位和有条件的镇区结合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政策,以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