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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7-07-13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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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3日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科发[2017]163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山科发〔2017〕163号

中山科规字〔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7月13日

  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展普惠性科技金融的若干意见》(粤科规财字〔2017〕1号),为进一步扩大科技金融的普惠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规范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下称“风险准备金”)是指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下称“市科技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火炬区管委会”)财政性资金设立,用于推动中山市科技金融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局和火炬区管委会共同遴选符合条件的科技支行作为风险准备金分担机制的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授信合作银行(下称“合作银行”)。已获得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的科技支行可申请成为合作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银行参照银监会贷款分类办法确定的关注(逾期贷款)、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银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在贷款本金、应付当期利息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最后产生贷款本金逾期或不良贷款,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仍无法收回的部分,包括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设立及管理

  第五条  风险准备金由省财政、市财政、区财政专项资金出资,首期为2亿元,出资比例如下:

  (一)省科技厅出资1500万元;

  (二)市科技局出资8000万元,火炬区管委会出资1.05亿元。

  视风险准备金运作情况或上级要求,本风险准备金可增加资金规模。

  中山火炬开发区和翠亨新区起步区外的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风险准备金总规模的30%予以支持。

  第六条  市科技局和火炬区管委会负责如下工作:

  (一)统筹贷款项目的申请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入池企业的遴选,审核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

  (三)管理监督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发放、核算以及补偿等;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风险准备金进行管理,风险准备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下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如下工作:

  (一)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风险准备金母、子账户,并负责账号管理及资金核算管理;

  (二)办理具体贷款项目的风险准备金手续;

  (三)根据本办法,办理担保资金补偿、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失等具体事项。

  第八条  合作银行负责如下工作:

  (一)作为风险准备金子账户的开立银行;

  (二)提供风险准备金15至20倍数额的实际贷款金额;

  (三)审查、发放和管理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贷款;

  (四)负责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不良贷款的追收,落实诉讼,经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立案后,办理风险准备金补偿手续; 

  (五)根据本办法,按相关比例、程序扣划、分账、审核、监督风险准备金账户;

  (六)制定详细的科技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为入池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给予风险准备金存管和入池企业存贷款优惠利率支持;

  (七)对贷款项目资金使用进行追踪和监控。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设立风险准备金母、子两个账户,母账户存放出资的全额风险准备金;子账户作为实际开展风险准备金项目的担保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入、补充和处置风险准备金前,应向市科技局和火炬区管委会申报备案。

  第十条  风险准备金子账户管理方式如下:

  (一)受托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准备金子账户,每季度根据上季度风险准备金项目业务贷款发生额度,按5%的比例核算是否补充风险准备金,并相应从风险准备金母账户拨付至子账户。

  (二)每季度按合作银行实际放款情况以补充或回拨方式调整子账户的风险准备金,各合作银行的风险准备金总额以风险准备金出资总规模为限。

  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受托管理机构指定专人管理风险准备金母、子账户和会计账务。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扶持对象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扶持对象是在中山市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后备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及其后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型科技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拥有专利成果或其他研发活动证明材料的企业。

  第十三条  申请风险准备金扶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须符合以下入池条件:

  (一)在中山注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孵化类企业注册时间半年以上,成长类企业注册时间2年以上(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企业可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最高不超过3亿元,其他科技型企业年销售额最高不超过1.5亿元;

  (三)具备组织实施项目研发的能力,符合科技部门要求的科技创新发展方向;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的融资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

  (五)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科技项目,近三年获省级以上立项项目的企业,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可适度放宽入池条件。

  第十四条  本风险准备金项目对单一企业的支持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章风险准备金运作程序

  第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项目企业入池与贷款程序如下:

  (一)入池企业征集公告。市科技局通过中山科技信息网发布关于公开征集风险准备金项目入池企业的通知,说明项目内容及入池条件,常年受理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认定工作。

  (二)入池审批。企业填写《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火炬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审核后,确定为入池企业。

  (三)银行放贷前备案。入池企业自主选择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相关贷款程序对入池企业和拟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经合作银行审核通过后,由合作银行提交《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拟贷款项目表》及相关材料,报火炬区管委会和市科技局备案,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银行放贷情况反馈。合作银行在备案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合同签订及落实相关手续,并在完成放款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实际贷款项目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每月提交《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贷款业务核算表》,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放款情况,每季度调整子账户的风险准备金,并跟踪合作银行是否如期按照已批准项目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每年度合作银行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业务评估详细报告,每半年上传以下资料:

  (一)《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贷款报表》;

  (二)半年度风险准备金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项目业务评估简报;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八条  借款人贷款本息发生逾期由合作银行履行追偿义务,受托管理机构有义务协助合作银行追偿贷款。

  借款人在合作银行的贷款本息逾期超30天没有还款的,列为不良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负责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不良贷款的追收,落实诉讼。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立案后,由合作银行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贷款补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和火炬区管委会审批。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补偿批复,按单笔贷款金额区间比例分摊风险向合作银行支付风险补偿金。

  第十九条  风险准备金风险分摊比例如下:

类型

分摊类别

单一客户最高贷款额(万元)

对应担保条件

银行分摊  占比(%)

风险池资金  分摊占比(%)

风险池最高承担金额(万元)

孵化类


200

首贷类

10

90

180

成长类

500

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30

70

350

1000

股权质押

30

70

700

2000

提供房产抵押,贷款额度高于评估值1倍(含1倍)且低于2倍(含2倍)

40

60

1200

2000

提供房产抵押,贷款额度低于评估值1倍

50

50

1000

500

信用

40

60

300

  (注:孵化类企业是指落户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企业。)

  孵化类企业首贷风险补偿如符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孵化类企业首贷风险补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有关条件,则本风险补偿金只承担市级部分,其余部分向省科技厅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解决。

  广东网上科技支行风险准备金风险分摊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则本风险补偿金只承担市级部分,其余部分向省科技厅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解决。

  第二十条  风险准备金补偿金额,以贷款项目的风险分摊金额为准,以风险准备金资金池总额为限。合作银行发放贷款额度超过备案额度,超出部分由该银行自行承担风险。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的风险补偿金是对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不能视为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不影响合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金额及担保物权金额,借款人仍有义务向合作银行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合作银行有权就全部欠款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合作银行收回欠款后,另行协商风险准备金退款事宜,与借款人无关。受托管理机构应在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银行应在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

  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补偿责任后,由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进行追索及执行资产保全。

  合作银行需要提起诉讼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市科技局和火炬区管委会,在借款人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保全其财产,受托管理机构对此予以协助。

  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人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先按风险分摊比例偿还合作银行债权及风险准备金资金池的承担金额,剩余部分补回借款人承担损失。

  第二十二条  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抵(质)押物并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或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及诉讼费确认为不良贷款的净损失,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产生净损失的贷款由合作银行出具报告,市科技局和火炬区管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审批,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不再承担追偿责任。

  (二)以审批时点作为终点,重新计算不良贷款本金、逾期贷款利息及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总金额,按第十九条的规定由风险准备金按补偿比例多退少补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批复合作银行应核销的项目及金额,核销各自贷款准备金损失部分。

  合作银行须按季度向市科技局和火炬区管委会报送不良贷款项目追偿跟踪情况表。

  第五章风险准备金监管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会计账目,对风险准备金的拨付和开支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由省科技厅出资的风险准备金所产生的利息净收入纳入风险准备金;由市科技局和火炬区管委会出资的风险准备金所产生的利息净收入可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本风险准备金项目的业务补贴,经市科技局和火炬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受托管理机构结算提取。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风险准备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入池有效期为1年,1年内未申请风险准备金贷款项目的,将自动列为入池后备企业,需按有关程序申请入池。

  第二十七条  当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率达3%以上(含3%),经联席会议后,有权暂停科技信贷业务;当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率下降到3%以下,可恢复科技信贷业务。

  当发生不良贷款,风险准备金资金池承担的累计补偿金额达到风险准备金总规模的50%以上(含50%),暂停科技信贷业务3个月;经整改,可恢复科技信贷业务。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连续6个月未对新增贷款企业开展科技信贷业务的,经市科技局和火炬区管委会协商后,有权终止与合作银行的本项目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十九条  备案成功的拟贷款项目,应在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贷款信息。逾期未反馈的,取消该拟贷款项目。

  第三十条  加强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商讨重大事项、协商解决方案,以及处理临时出现重大特殊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有弄虚作假、挪用风险准备金等行为的,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有关款项予以追回外,一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和合作银行应签订风险准备金项目协议,进一步明晰责任和义务,本办法若未明确的事项可在项目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贷款项目期限超过本办法有效期的,其贷款损失不纳入本风险准备金补偿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全市各镇区与市科技局联合设立风险准备金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具体事项由市科技局与各镇区协商确定。


视频解读: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1870079.html

下载word: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doc

下载pdf: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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