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6日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科发[2016]89号公布 自2016年5月26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
2016年5月26日
中山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科技咨询与评估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的作用,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行为规范、有序使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直接管理,由各行业技术与管理专家组成,为我市科技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能独立从事和参与科技咨询、评估、评审、评价、认定、验收及鉴定等科技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
第二章 入库程序与管理
第五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领域或本行业科技发展动态,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身体健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二)技术、管理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2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60岁(含)以下的科学技术人员。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且未办理退休的在职专家,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65岁;
(三)财务专家: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并仍在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60岁(含)以下人员;
(四)在以往科技活动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新增专家向社会公示,市科技局审核确认。
第七条 除广东省科技厅专家库导入的专家以外,专家入库时应填写《中山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表》,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八条 专家入库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动态管理,每一季度审核一次。
第九条 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由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专职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三章 专家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家必须按照随机遴选的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专家或干涉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一条 抽取方式:随机选取专家,由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审批办”)抽取,并严格把握抽取的时间节点。
(一)申请:业务科室应依据评审项目的要求和条件,填写《专家抽取需求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业务科室、局审批办分别保存备查。
(二)抽取:局审批办负责实施,局监察组进行监督,按照1:4的比例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生成《全部人员专家名单》。局审批办按照名单的先后顺序依次与专家联系确认其是否参加,直至能参加专家数量符合要求(对不能参加的应注明原因),从而生成《正选人员专家名单》。如遇专家数量不足,则按不足数量的1:4再次随机抽取。
(三)归档:将《全部人员专家名单》、《正选人员专家名单》从系统打印一式两份, 抽取人员、局监察组人员签名确认后,由业务科室、局监察组分别保存备查。
第四章 专家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 经确认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在我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下,享有从事科技咨询、评估、评审、评价、认定、验收及鉴定等科技活动的权利,提出咨询、评估、评价意见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咨询评估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守信,对涉及与自己利益相关的评审,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严守保密制度,对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及文字、图像、音视频资料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不得擅自收受被评估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四)自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信用管理,是指对专家进行信用认定、审核、评价以及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专家的信用行为是衡量专家信用的依据,包括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
良好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在履责过程中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如期圆满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行为。
不良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在履责过程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结论有失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征集到的市科技信用管理信息,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对专家的科技信用进行累计评价,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良好、一般失信、较重失信3个级别,分别用A、B、C表示。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参与科技咨询与评估的情况,制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专家默认信用等级为A级。
第十九条 专家信用结果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B级),采取取消其专家资格1年(登记信用记录之日起计,下同)的方式进行处理,且1年期满后,须由专家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后信用等级恢复为A级。
(二)信用评级为较重失信的(C级),采取取消其专家资格3年的方式进行处理,且3年期满后,须由专家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后信用等级恢复为A级。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记录管理。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标准
政策图解: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19106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