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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27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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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6日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科发[2016]89号公布 自2016年5月26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5月26日

  中山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科技咨询与评估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的作用,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行为规范、有序使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直接管理,由各行业技术与管理专家组成,为我市科技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能独立从事和参与科技咨询、评估、评审、评价、认定、验收及鉴定等科技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

  第二章  入库程序与管理

  第五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领域或本行业科技发展动态,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身体健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二)技术、管理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2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60岁(含)以下的科学技术人员。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且未办理退休的在职专家,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65岁;

  (三)财务专家: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并仍在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60岁(含)以下人员;

  (四)在以往科技活动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新增专家向社会公示,市科技局审核确认。

  第七条  除广东省科技厅专家库导入的专家以外,专家入库时应填写《中山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表》,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八条  专家入库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动态管理,每一季度审核一次。

  第九条  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由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专职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三章  专家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家必须按照随机遴选的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专家或干涉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一条  抽取方式:随机选取专家,由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审批办”)抽取,并严格把握抽取的时间节点。

  (一)申请:业务科室应依据评审项目的要求和条件,填写《专家抽取需求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业务科室、局审批办分别保存备查。

  (二)抽取:局审批办负责实施,局监察组进行监督,按照1:4的比例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生成《全部人员专家名单》。局审批办按照名单的先后顺序依次与专家联系确认其是否参加,直至能参加专家数量符合要求(对不能参加的应注明原因),从而生成《正选人员专家名单》。如遇专家数量不足,则按不足数量的1:4再次随机抽取。

  (三)归档:将《全部人员专家名单》、《正选人员专家名单》从系统打印一式两份, 抽取人员、局监察组人员签名确认后,由业务科室、局监察组分别保存备查。

  第四章  专家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  经确认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在我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下,享有从事科技咨询、评估、评审、评价、认定、验收及鉴定等科技活动的权利,提出咨询、评估、评价意见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咨询评估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守信,对涉及与自己利益相关的评审,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严守保密制度,对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及文字、图像、音视频资料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不得擅自收受被评估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四)自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信用管理,是指对专家进行信用认定、审核、评价以及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专家的信用行为是衡量专家信用的依据,包括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

  良好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在履责过程中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如期圆满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行为。

  不良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在履责过程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结论有失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征集到的市科技信用管理信息,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对专家的科技信用进行累计评价,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良好、一般失信、较重失信3个级别,分别用A、B、C表示。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参与科技咨询与评估的情况,制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专家默认信用等级为A级。

  第十九条 专家信用结果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B级),采取取消其专家资格1年(登记信用记录之日起计,下同)的方式进行处理,且1年期满后,须由专家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后信用等级恢复为A级。

  (二)信用评级为较重失信的(C级),采取取消其专家资格3年的方式进行处理,且3年期满后,须由专家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后信用等级恢复为A级。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记录管理。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信用记录内容

量级

标准

信用

评级

良好

信用

守信

行为

1. 在咨询过程中认真负责,完成科技咨询与评估工作;

2. 能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同时

具备

信用

良好

A

不良

信用

失信

行为

1. 已接受咨询任务,但无故迟到,影响咨询工作进度;

2. 已接受咨询任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工作或未按时提交咨询结果;

3.  未遵循回避原则;

4.  在履责过程中,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咨询。

符合

任一

条件

一般

失信

B

1.  不如实评价或提供咨询建议;

2.  违反保密原则;

3.  弄虚作假获取专家资格;

4.  擅自保留咨询材料副本,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  严重违反咨询纪律和规定,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符合

任一

条件

较重

失信

C


政策图解: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1910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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