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科函〔2018〕153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市委十四届四次全会精神和近期市政府重点工作,我局对《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7〕111号)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宝贵意见,并于7月31日前将意见(盖章)反馈至我局法制科(市政府743室),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特此函致。
附件:1. 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 修订说明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7月16日
(联系电话:88329907;传真:88330620)
附件1
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的有关精神,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后补助政策。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增强创新能力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由市财政无偿向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领取创新券的单位在完成科技创新投入后,到市科技局进行兑现。鼓励各镇区制订创新券配套政策,上下联动,共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自主研发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年度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日常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是市创新券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镇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镇区创新券的宣传、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具体承担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形式审查等日常服务工作,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券的分类、有效期、发放额度
第六条 创新券共分4种,分别为自主研发券、服务券、仪器共享机时券和协同创新券。自主研发券分为重点券和一般券,面额分别为20万元和10万元;服务券面额为2万元;仪器共享机时券面额为20万元;协同创新券面额为10万元。
第七条 创新券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不可兑现。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资金预算额度和上年度已发放创新券实际兑付情况,确定创新券年度发放总额度,以及各类券种所占的比例。
第四章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记录的企事业单位,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主研发券支持对象是省科技厅公布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重点券支持上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般券支持上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二)服务券支持对象是有研发活动和研发投入、主营业务4亿元(含)以下的企业。
(三)仪器共享机时券支持对象是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仪器共用测试、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的机构。
(四)协同创新券支持对象是通过中山协同创新网(中山市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交易协同创新平台)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
(五)对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单位,可在申请和兑现条件以及申请数量等方面适度放宽,具体在当年的创新券申请通知中明确。
第十条 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分别如下:
(一)自主研发券用于企业自主研发项目创新投入的补助。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自主研发项目为:企业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自主确定的研发项目(包括独自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且项目已实施、产生研发费用、可独立归集确认的项目,但已获得各级政府立项支持的项目除外。
(二)服务券用于企业向经市科技局确认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技术服务等创新投入的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山市内,企业向全国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技术服务,均可通用服务券。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的入库和管理,具体参照《中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技术服务为:企业向第三方购买的,能够使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实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技术成果和服务,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检验检测认证、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情报分析、科技查新。
且下列情况不属于服务券支持范围:①造型设计、平面设计、广告设计、商标设计等工业设计服务。②创业孵化服务、科技金融服务和科普服务,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的服务。③法定检验、国内强制检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非科技创新活动。④已获得各级政府立项支持的技术成果和服务。
(三)仪器共享机时券用于机构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仪器共用测试、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的补助。
(四)协同创新券用于企业作为需求方通过中山协同创新网(中山市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交易协同创新平台)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等创新投入的补助。
协同创新券的不支持范围与服务券一致。
第五章 创新券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一条 创新券每年发放一次。市科技局制定创新券申请通知,明确创新券年度发放总额度以及各类券种所占比例、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政务网上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创新券采用网上申请方式,同一年度一个单位只能申领一个券种。自主研发券和仪器共享机时券只能申领1张;服务券最多可申领5张;协同创新券最多可申领2张,首先只申领1张,在当年发放额度未饱和情况下,企业当年技术交易履约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可申领第2张。
对在创新券有效期内未申请兑现的持有单位,下一年度不得再申请创新券。
第十三条 自主研发券和服务券在规定期限内开放申请,由镇区和审批办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即具备领取资格。如申领金额超出发放额度,采用抽签方式确定领券单位。领券方式及领券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仪器共享机时券和协同创新券全年开放申请,按顺序发放,额满即止。仪器共享机时券和协同创新券的发放分别由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中山协同创新网(中山市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交易协同创新平台)的运营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即具备领取资格。
第六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四条 创新券在有效期内一次性兑现,兑现金额不超过创新券面额,四舍五入以百元为单位,其中:
(一)自主研发券兑现金额按企业自主研发项目上年度以来创新投入的25%计算。
(二)服务券兑现金额,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如企业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的,按上年度以来创新投入的20%计算,不通过的,按15%计算;其他服务事项,均按创新投入的15%计算。
(三)仪器共享机时券兑现金额按机构上年度以来服务金额的10%计算。
(四)协同创新券按企业上年度以来技术交易履约额的20%计算。
申领自主研发券和服务券的企业,符合协同创新券兑现条件的,可按协同创新券进行兑现。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创新券发放和资金使用情况,分批发布创新券兑现通知,明确具体兑现要求和兑现程序。
第十六条 创新券持有单位网上提出兑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七条 自主研发券和服务券的兑现,由市科技局遴选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专家组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项目及投入的真实性。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仪器共享机时券和协同创新券的兑现,由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中山协同创新网(中山市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交易协同创新平台)的运营机构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市科技局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审核意见,确定拟兑现单位和金额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须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若调查属实,将对拟兑现单位和金额做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将按程序拨付创新券兑现资金。自主研发券、服务券、仪器共享机时券和协同创新券兑现资金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
服务券和协同创新券兑现符合省科技厅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对发现有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将按《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创新券资金支持的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资金使用检查、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7〕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修订说明
结合科技创新券政策实施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7〕111号)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有关规定,就文件修订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说明
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四届四次全会精神和近期市政府重点工作,结合往年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和兑现情况,为促进我市大型科学设施和科技资源共用共享,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实现互惠互利互享,我局对科技创新券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
(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
(三)《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一轮发展的意见》(中山发〔2015〕5号)
(四)《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7〕278号)
三、制订流程
政策的修订由我局法制科提出修改初步意见,经过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后,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协同创新券。对我市通过协同创新网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通过领取和兑现协同创新券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中山协同创新网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协同创新券面额10万元,可先申请1张,在当年度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履约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发放额度未饱和的情况下,可申请第2张,协同创新券按企业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履约额的20%计算。申领自主研发券和服务券的企业,可按协同创新券要求进行兑现。
(二)将原重点券、一般券统称为自主研发券。自主研发券的支持对象是省科技厅公布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重点券支持上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般券支持上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兑现比例和要求不变。
(三)将仪器共享券修改为仪器共享机时券。仪器共享机时券支持对象为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仪器共用测试、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的机构,增加仪器共用测试服务,适应市场新需求。面额由10万元增加到20万元,以此提高服务机构在大仪网上注册和使用的积极性。兑现比例不变。
(四)服务券的兑现比例适当降低。服务券兑现时,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的,按购买总投入的20%比例计算;不是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的,按购买总投入的15%比例计算。面额和发放张数不变。拟出台中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的入库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