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科函〔2017〕178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重要批示精神及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粤科高函字〔2017〕1226号),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满足我市科技企业日益迫切的用地需求,打造完善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育成链条,我局制定了《中山市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17年10月30日(星期一)前将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高新科(市政府大楼737室),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
附件:中山市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0月16日
(联系人:欧阳建东,电话:88303920,传真:88303066)
附件
中山市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发展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重要批示精神及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粤科高函字〔2017〕1226号),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满足我市科技企业日益迫切的用地需求,提升发展科技企业加速器,积极开展孵化器提质增效行动,努力打造完善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育成链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个性化需求,快速实现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创新性产业集群的空间载体。加速器由市镇(区)联动共建、协同管理,是我市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集聚创新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科技金融产业融合的重要支撑平台。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和“定位明确化、运作市场化、管理国际化、服务专业化”的发展方向,为我市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空间、科技、管理、资本、政策等服务支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受理和评审工作,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加速器(含培育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由市镇(区)联动共建、协同管理,申报单位原则上需先认定为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方可申报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
(一)申请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
3.具有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4.具备详细的加速器产业发展规划;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
6.前期建设投入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7.应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
8.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二)申请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认定为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
2.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3.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
4.具有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0平方米以上;
6.入驻企业达20家以上;
7.获得实际投资的入驻企业不少于8家,总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8.入驻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
9.申请进入加速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
10.入驻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合计2亿元以上;
11.拥有Ⅰ类或Ⅱ类合计3个以上知识产权的入驻企业比例不低于60%,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12.应具备公共技术研发或检测平台;
13.应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具备投资合作伙伴,基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
14.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
15.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具体申报时间以中山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流程如下:
1.申报单位向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2.镇政府或区办事处出具推荐函;
3.申报单位在系统提交申请;
4.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申报材料;
5.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6.对评审通过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对评审通过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送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下达认定文件。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资助形式采用事后补助,对获得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的单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单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镇(区)按照市级财政补助标准1:1配套补助。
第八条 鼓励加速器持续创新发展,对获得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的单位,市财政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运营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对获得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或认定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单位,可根据《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相关规定申报资助项目。
第十条 项目补助申请流程: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根据要求在市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提交申报书和附件材料等。书面申请资料由行政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统一受理;
(二)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及材料进行核查;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获市政府批准下达经费补助文件;
(五)完成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加速器(含培育单位)对于补助资金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科技局以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