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知函〔2017〕47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做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统一执法尺度,促进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修改制定《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现将《标准》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7年10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专利管理科(市政府727室),逾期视为无意见。
特此函致。
附件: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9月30日
(联系人:王莎莎;联系电话:88319066;传真:88361992)
附件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假冒专利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情节较轻: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情节轻微:能够证明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且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免除罚款。
2、情节较轻: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申请专利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且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免除罚款。
2、情节较轻: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情节较轻: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且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免除罚款。
2、情节较轻: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滥用专利权
六、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的处理请求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的处理请求;”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情节较轻:对被请求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影响较小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对被请求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较大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对被请求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情节较轻:强制被许可人购买的其他专利使用权数量较少,使用许可费较低,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强制被许可人购买的其他专利使用权数量较多,使用许可费较高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强制被许可人购买的其他专利使用权数量很多,使用许可费很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情节较轻:强制回购的改进专利数量较少,回购费用较低,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强制回购的改进专利数量较多,回购费用较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强制回购的改进专利数量很多,回购费用很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情节较轻:禁止提出有效性异议的专利权数量较少,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禁止提出有效性异议的专利权数量较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禁止提出有效性异议的专利权数量很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重复侵犯专利权
十、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四条: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情节较轻:再次销售,进口侵权产品,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对市场秩序影响较小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再次生产侵权产品,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再次销售、进口侵权产品,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再次生产侵权产品,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再次销售、进口侵权产品,违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对市场秩序影响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执业
十一、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情节较轻: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专利服务业务100件以下;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且没有对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专利服务业务100件以上200件以下;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对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专利服务业务200件以上;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或者对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