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科函〔2017〕168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全市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科技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全面反映我市科技发展实绩,我局于2016年设立中山市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并制定《中山市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6〕96号)、《中山市科技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6〕120号)。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根据近两年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评作和经费使用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上述的经费管理和评估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宝贵意见,并于10月5日(星期四)前将书面意见或OA反馈至我局法制科(市政府大楼738室),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
附件:1.中山市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中山市科技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9月21日
(联系人:郑国策,电话:88329907,传真:88303066,eail:89662681@qq.com)
附件1
中山市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科技统计指标是反映我市自主创新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全市科技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科技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全面反映我市科技发展实绩,促进科技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科技统计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和择优支持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和综合因素考核评估分配方式。具体申请、考核评审流程等将在每年的申请通知中明确。
第四条 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分为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单位后补助经费、镇区科技统计部门专项工作经费和全市科技统计能力提升工作经费。三项经费所占比例根据当年经费预算情况确定。
第五条 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单位后补助经费适用于中山市内参加科技统计和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研发机构等单位。
第六条 市科技局制定《中山市科技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暂行办法》,每年开展一次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对在评估中被评为“合格”、“良好”、“优秀”单位的统计人员分别给予1500元、2000元和2500元补助。每年每家单位限补助1名统计人员。具体规定以《中山市科技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暂行办法》为准。
第七条 镇区科技统计部门专项工作经费适用于全市参加科技统计的镇区科技统计部门。市科技局根据各镇区上年度科技统计工作量和科技统计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各镇区一定的科技统计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镇区的资料收集、统计设备购置和资料印刷,以及科技统计培训等人员费用,不能用于与统计工作规范化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全市科技统计能力提升工作经费由市科技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全市科技统计人员培训,科技统计工作调研,以及科技统计数据搜集、加工和分析等工作。保障全市科技统计能力提升和壮大,使科技统计数据为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可靠的参考,促进全市科技统计事业全面发展。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违反工作经费使用规定的相关单位,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6〕92号)废止。
附件2
中山市科技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评估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全市科技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科技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全面反映我市科技发展实绩,促进科技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山市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7〕 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
全市范围内参加科技统计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研发机构等单位。
二、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
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内容包括:统计机构和人员、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资料管理、统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总分100分,根据评分标准进行具体计分和确定等级。详细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参照《中山市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表》(见附件)。
评分标准:6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60-70分(含60分)为“达标”单位,70-85分(含70分)为“良好”单位,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单位。
三、评估验收程序
评估验收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全市科技统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印发《关于开展XX年中山市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明确具体评估验收相关事项要求。
(二)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负责本镇区科技统计评估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对照《中山市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表》开展自评,对自评结果进行评估验收和认定达标等次,并将计分评定结果上报市科技局。
(三)抽查。市科技局对各单位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活动进展情况进行质量抽查。凡市科技局质量抽查发现与事实不符的,或有应统计事项而未参加统计的,列为“一票否决”情况。统计单位出现“一票否决”情况视为“不合格”。
(四)补助。市科技局将根据统计单位自评、镇区计分评定结果和抽查情况,确定科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最终等次,并对在评估中被评为“合格”单位的统计人员给予1500元补助,对被评为“良好”单位的统计人员给予2000元补助,对被评为“优秀”单位的统计人员给予2500元补助。每年每家单位限补助1名统计人员。市科技局将科技统计规范化建设单位后补助经费统一划拨至各镇区,由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负责发放。
四、附则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科技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6〕12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