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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2-09-27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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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市校(院)高端科研机构绩效评价,规范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修订了《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使用暂行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2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下属单位中山市工业技术研究中心,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附件: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27日


(联系人:黄文浩; 联系电话:88363381)




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使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中山市引进建设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山科发〔2021〕26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规范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以下简称“专项事业费”)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支持市校(院)高端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日常运营的财政资金。市、镇街财政已单列预算的科研机构不在本办法支持之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我市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组建的,面向中山市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工作,自身具备一定研发和实验能力的,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四条 专项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保障运营、奖先激优、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制度。

  第五条 专项事业费的总体绩效目标:对标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标准,建立完善科研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强化产业化导向,进一步提升科研机构建设质量和成效,进一步加快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在中山转化落地,孵化一批科技型企业,且通过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实现良好经济效益,助力中山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事业费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事业费的具体管理,编制年度预算,组织资金申报、审核,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市科技局办理专项事业费拨付、组织实施专项事业费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协同市科技局制定、修订本办法。

  第八条 科研机构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资金使用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专项事业费用于保障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转,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业务经费、设备费、会议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修缮等的开支。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有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内容的,专项事业费也可用于相关开支。

  第十条 专项事业费以“基本经费+奖优激励经费”方式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事业费“基本经费”根据各科研机构合作协议确定。合作确定后即拨付第一年度基本经费的一半款项,第一年度绩效评价完成后,视评价结果再拨付剩余款项;其他年度基本经费根据对应的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次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每年的考核指标由各科研机构根据合作协议整体框架及实际发展情况自主提出,指标总数不超过5项,其中核心指标2-3项。首个年度指标于合作确定后次月提出,其他年度指标于合作确定所对应月份提出,报市科技局审定。指标确定后原则上不予修改调整,作为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现有仍在执行的合作协议中已约定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等内容,如与本办法要求存在不一致的,可在合作各方意见一致的前提下,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理事会等相应机构会议决议等方式重新制定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次。考核指标全部完成,评为A等,基本经费100%拨付;有1项核心指标没完成,评为B等,基本经费按50%额度拨付;2项及以上核心指标没完成,评为C等,不拨付基本经费(第一年度已拨付款项除外),并提出整改意见。连续两年C等的,不再拨付剩余合作期内其他年度基本经费。

  第十五条 为激励科研机构创先争优,单列加分项,以此作为专业事业费“奖优激励经费”拨付的依据。每个科研机构奖优激励经费最高200万元/年,并不受当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影响。以下事项可列入加分项计分,20分封顶。若事项已被列为科研机构年度绩效绩效考核指标的,则不可再重复计算加分项。

  (一)科研机构及其引育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级2分/项、省级1分/项或实际到位经费每200万元计1分。

  (二)科研机构及其引育企业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省级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创新平台3分/个、省级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和新型研发机构2分/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分/个。

  (三)科研机构及引育孵企业引进国家、省级重大人才工程,国家级2分/项、省级1分/项。

  (四)科研机构开展横向课题获得实际履约额年累计200万元以上且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每200万元计1分,关联交易除外。

  (五)科研机构年R&D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每多500万元计1分。

  (六)科研机构及其引育企业获得投融资实际到款额年累计500万元以上,每500万元计1分。

  (七)科研机构的引育企业获认定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计1分。

  (八)科研机构的引育企业新成为规模以上企业,每家计2分;年产值突破5000万元,3分/家;年产值突破1个亿,4分/家。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若被发现存在虚假申报、重复申报、重复列支财政经费、挪用财政经费等不正当行为或被处以科研诚信惩戒的,年度绩效评价直接按C等处理,并取消当年基本经费和奖优激励经费拨付资格。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组织、资金审批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组织:

  (一)市科技局每年开展一次科研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科研机构年度考核指标所对应的完整12个月。

  (二)各科研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如实上报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佐证材料,加分项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三)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绩效评价等次及核准加分项。

  (四)绩效评价结果告知各科研机构,并通报市有关部门及镇街。

  第十八条 资金审批:市科技局根据科研机构年度绩效评价等次及加分项核准结果,经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资金拟安排方案,并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市科技局下达专项事业费文件,完成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事业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科技局对专项事业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加强对内部监督检查,完善内控机制,防范管理风险。

  第二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科研机构需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定期对财政资金使用开展专项审计,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须恪守科学道德、诚信申报。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约定合作期满后,市科技局应对机构整体运行情况及产出效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开展下一阶段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使用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8〕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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