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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山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1-08-17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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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科函〔2021〕1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中山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1年9月1日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联系人粤政易,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附件:《中山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7日 


  (联系人:黄贤黎;联系电话:88330620)



  附件:

中山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科学事业费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中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在我市实施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委托我市执行的科技项目,若无相关管理规定的,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对象是参与相关科研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以及与科技业务相关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等。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资质认定等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核查结果等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并举、激励创新、宽容失败、严守规矩、防止腐败、统筹监管和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牵头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监管体制,会同各镇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信用异常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实施过程中的科研诚信履责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本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对所辖各类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开展日常检查,主动及时上报科研失信情况,与市科技局联合开展失信行为核实调查。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规定或约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自觉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完成项目任务。第三方机构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科研信用评价分类

  第九条 实行科研信用分类评价制度,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价,分信用良好、信用异常、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建立信用名单,进行记录和管理。

  信用良好: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履行科研责任和义务,奉行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连续5年以上无任何科研失信记录。

  一般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失信:

  (一)在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二)未经市科技局审批同意,擅自对承担的科研项目进行重大变更,或项目实际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三)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者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无故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后,未按规定办理项目终止程序导致项目强制终止,但未造成财政资金损失;

  (五)故意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同级财政资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失信:

  (一)在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二)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四)拒不配合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验收和评估评价工作,对相关整改要求或者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情节恶劣;

  (五)主管部门作出追回财政资金处理决定后,经反复催促未按要求退还财政资金;

  (六)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及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等行为;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失信:

  (一)违反信用承诺或专家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提交不实评审、论证、咨询结论并导致不良后果;

  (二)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或代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累计3次及以上;

  (三)其他未认真履行咨询评审专家职责,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失信: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资格;

  (二)违反有关规定,对与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实行回避并导致不良后果;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者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四)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出具严重失实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六)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要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七)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八)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九)其他未认真履行咨询评审专家职责,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失信:

  (一)违反信用承诺或科技服务合同主要条款,不配合完成科技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导致提供科技服务质量不合格;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伪造、虚构、篡改材料及数据,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失信: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二)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需保密的信息;

  (三)在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伪造、虚构、篡改材料及数据,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四)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务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结论;

  (五)违反回避制度要求,对服务事项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六)其他未认真履行科技服务职责,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的情形;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责任主体在开展科研活动前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违反承诺的不良后果,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科研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的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对信用良好的责任主体,可予以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或频次。在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对纳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市科技局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四)暂停财政资金拨付、追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终止在研项目执行或取消立项;

  (五)撤销已获得的资质认定、荣誉称号和奖励,收回财政补助或奖励资金。

  (六)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至永久参与科研活动和服务的资格;

  (七)将相关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频次;

  (八)向有关部门通报失信行为;

  (九)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应综合考虑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本办法失信惩戒措施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取消科技业务申报及资金安排资格2年;

  (二)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取消科技业务申报及资金安排资格5年;

  (三)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法人机构和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科技业务申报及资金安排资格5年以上直至永久。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失信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失信行为的承诺;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拒不配合调查工作,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纠正其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限届满后,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二十三条 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整改态度端正,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或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提前修复信用,经市科技局核实,可减少惩戒期限或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但一般失信行为惩戒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五章 失信行为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涉嫌弄虚作假、违背科技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受理举报需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失信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主体拟做出的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责任主体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前,有证据表明有关责任主体存在违规行为并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财政资金面临严重损失风险的,有权采取暂停拨付相应财政资金、暂停受理相关责任主体申报新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暂停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等措施,防止影响或者损失扩大。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并送达处理对象,抄送处理对象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并且可以视情通知处理对象所属相关行业协会。

  送达方式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送达。对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措施等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复查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三十条 原则上,市科技局应自收到复查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限制或者取消资格期限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已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暂停活动的,暂停期限可以折抵处理期限。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科研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8〕335号)、《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中山科发〔2016〕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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