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科函〔2019〕1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创新主体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中山市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9年8月23日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附件:中山市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8月9日
(联系人:卢瑞强,联系电话:88303920,传真号码:88303066,邮箱:zssgxk@126.com)
附件
中山市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7〕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政策环境,推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促进科技服务业向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予以安排。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论证、报批;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项目及方式
第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资助
(一)资助范围:在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二)资助对象:在我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的技术合同登记方。
(三)资助额度: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除关联交易外,对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按技术合同登记实际技术履约额给予登记方不超过5%进行资助;对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按技术合同登记实际技术履约额给予登记方不超过3%进行资助。每个合同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每年每个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技术合同二级登记点服务资助
(一)资助对象:经申请批准设立的我市技术合同二级登记点。
(二)资助额度:各技术合同二级登记点按其上年完成的登记技术合同交易总额的3‰ 进行补助,每个技术合同二级登记点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助
(一)资助对象:在“广东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库”已申请入库并经批准、登记注册地在我市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已获得市财政每年给予日常运营经费的机构除外。
(二)资助额度
1、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运营资助
按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上年度促成高校、科研院所等与企业签订的、除关联交易之外的登记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实际履约额的10%给予奖补,每个技术合同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每个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引进培育技术转移经纪人或奖励机构人员支出。
2、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资助
登记注册地在我市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获得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第六条 引进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一)支持对象:非本市的科技服务机构已在我市独立投资设立或控股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机构应具有总部授权的服务品牌、服务资质、服务模式、人员团队等服务资源使用权。重点支持从事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科技项目管理、科技统计等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具体支持方向以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已获得市财政每年给予日常运营经费的机构除外。
(二)资助金额:每个项目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最长连续支持三年,按其上年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下年经费支持依据。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的方式。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年度发展重点和财政资金可支配额度编制申报指南,选择年度支持的项目类别并确定具体申报要求。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出申请,申请资料由市科技局业务窗口统一受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政府批准后,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并完成资金拨付。事后补助类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事前资助项目按当年申报指南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 对发现有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将按《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