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科函〔2019〕138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领域的引领作用,我局对《中山市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9年8月21日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资源配置与管理科,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附件:中山市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8月7日
(联系人:蔡蕊;联系电话:88329267;传真号码:88230061或88303066)
附件
中山市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领域的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资助从事民生科技、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创新战略研究等社会公益科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验收和信息公开,及时修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推荐审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八条 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一)民生科技项目:支持医疗卫生、乡村振兴、生态与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与劳动安全等民生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究。
(二)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支持在我市优势产业及未来发展关键领域,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创新性研究。
(三)创新战略研究项目:支持科技创新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研究。
(四)对国家、省立项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五)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
第九条 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十条 项目分为3个档次资助:重大项目是指针对社会公益领域的重大需求,以及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领域核心技术开展的科研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为300万元;重点项目是指针对社会公益领域的重点问题,以及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关键技术开展的科研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为50万元;一般项目指针对社会公益领域遇到的问题,以及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领域技术攻关开展的科研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
国家、省配套项目,最高按照国家资助经费1:1、省级资助经费1:0.5的比例予以配套,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可采用一次性拨付的方式,也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结合市政府批准年度专项资金,编制并发布各类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统一申报、推荐,纸质申报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受理窗口。
第十五条 一个项目负责人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项目未验收的,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申报审查工作,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将进入年度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项目候选项目库。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项目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下发至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区)或相关部门,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申报书(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进度使用专项资金,完成项目任务。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报市科技局核批,剩余资金上缴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科技局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市科技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市科技局备案。如遇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
(2)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者无故停止项目;
(3)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
(4)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第六章 结题验收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按照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市社会公益科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5〕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