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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6-12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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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6日,市科技局通过政务网向社会公众对《中山市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5月14日,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

意见

是否采纳

采纳情况

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三条 绩效目标: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引导,
加强医疗健康、民生发展、城市治理等社会公益领域科技攻关和示范应用,提升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一线科研工作者的科研水平,提高科技服务民生的能力。”中的“医疗机构”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该表述更为准确。

已采纳

采纳。相关表述调整为:"……提升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一线科研工作者的科研水平……"。

中山市博爱医院

一、建议优化资金拨付机制,实行分类差异化拨付。对重大、重点项目,建议立项后先行拨付50%专项资金,缓解前期研发投入压力,剩余资金可按照征求意见稿事后资助方式执行。
二、建议开展财务制度调研,完善经费账务管理指引。各承担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年度结账要求存在差异,资金拨付滞后易导致垫支经费长期挂账,滋生审计风险。建议主管部门摸排调研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细化明确科研经费垫支、挂账、核销操作规范,降低账务审计风险。

部分采纳

一、不采纳。本专项为事后补助类项目,《管理办法》已明确项目资助方式为事后补助,事前立项拨付资金与本专项定位及管理规则不符。
二、采纳。财务制度及规范将在实施及工作指引中细化明确。

中科中山药物创新研究院

1.建议保留原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国家、省立项项目给予配套支持”的相关条款。此举有利于激励科研单位积极争取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激活创新动力,并进一步提升我市整体科研水平。
2.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项目未验收的,不能申报新的项目”,“未验收”的界定不够明确,实践中易产生歧义。部分项目虽已完成研究任务,但因验收组织周期、评审安排等原因,尚未完成正式验收程序。若严格按原条款执行,将导致已完成任务但尚未履行完验收流程的项目负责人无法正常申报新项目,影响科研工作的连续性和积极性。建议改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项目未提交验收申请的,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3.第十五条“项目如确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需延期的,经批准只许延期1次”,原表述仅涵盖“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情形,范围较为局限。考虑到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因科学探索的复杂性、技术路线调整等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建议将延期情形调整为“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以涵盖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客观原因,更贴合基础研究项目的实际执行规律。
4.建议删除第二十七条(二)中“B、C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及会计凭证”中的“及会计凭证”字样。建议参考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的相关做法,建立随机抽查常态化机制,会计凭证不直接提交,改为由管理部门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事后监管,以切实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

部分采纳

一、不采纳。结合省及周边地市情况,暂不设立国家、省立项项目配套支持项目。
二、采纳。相关表述调整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项目且提交验收材料未审核通过的,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三、不采纳。原办法规定“一般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2年,重大、重点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本次修订办法已调整为“一般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重大、重点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4年”,已较原办法整体延长了1年的实施周期。同时,为进一步强化项目过程管理,修订后办法仅保留不可抗力情形下的项目延期适用规则,不再另行设置其他项目延期情形。
四、采纳。删除第二十七条(二)中“B、C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及会计凭证”中的“及会计凭证”,改为提供相关财务凭证。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一、建议第十一条与第二十四条对应衔接。第十一条将项目分为重大、重点、一般三档资助,第二十四条按经费额度分为A、B、C、D四类验收,建议明确两类划分标准的对应关系,使项目立项分类与验收管理分类标准保持一致,便于实际操作和统一管理。
二、建议优化资金拨付方式,推行“事前资助+包干制”管理模式。我市承担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项目的单位多为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财政拨款单位,科研经费周转压力较大。建议实行事前资助,其中一般项目可参照省自然科学基金成熟做法实行经费包干制,简化预算调整、经费报销流程,充分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契合基础研究与公益科研规律。
三、建议明确项目延期最长时限。第十五条仅规定项目可延期1次,未明确延期最长时长。建议补充“项目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统一延期管理尺度,避免项目执行周期无限拉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四、建议区分项目终止类型,建立基础研究容错机制。第二十三条对项目终止未区分原因,建议将项目终止分为客观终止(不可抗力、研究探索失败、技术路线不可行等)与违规终止(主观失职、科研失信、违规使用资金等)。明确客观终止项目已拨付财政资金无需退回,仅违规终止项目须全额退回资金,体现对基础研究探索性、风险性的包容,符合科研创新规律
五、建议删除“第三十条验收结论需经单位纪检部门确认”的内容。项目验收属科研业务与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审核,由单位业务主管与监督部门按职责把关即可,纪检部门确认并非法定前置程序,也不符合省级及我市现有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惯例。增设纪检部门确认环节会增加审批层级、降低验收效率,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符,也不利于科研项目高效推进。

部分采纳

一、采纳。标准将在后续办法中统一优化调整。
二、不采纳。本专项为事后补助类项目,《管理办法》已明确项目资助方式为事后补助,事前立项拨付资金与本专项定位及管理规则不符。
三、采纳。相关表述调整为“……项目如确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需延期的,经批准只许延期1次,时间不超过1年……”。
四、采纳。删去原描述“……已拨付的财政经费需全额退回”。违规终止项目事项属于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范畴,将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第七章相关规定处理。
五、采纳。删去“验收结论需经单位纪检部门确认”。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第三十条 建议市科技局从项目承担单位验收过程可操作性出发,修改为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验收后,验收结论提交市科技局备案;关于监督抽查工作,可由市科技局定期开展。

已采纳

采纳。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实施。

中山市人民医院

建议A类项目,仍由贵局统一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从机制上确保验收工作的独立、专业、标准统一。

已采纳

采纳。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实施。

时光若刻

第二十七条 (二)“B、C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及会计凭证。”建议更改为“B、C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建议参考广东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会计凭证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抽查提交,目的是为科研人员减负。

已采纳

采纳。删除第二十七条(二)中“B、C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及会计凭证”中的“及会计凭证”,改为提供相关财务凭证。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验收过程,要求单位监督部门全程参与,验收结论需经单位纪检部门确认。为确保操作可行,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并向科技局报备,后期由市科技局抽检即可。

已采纳

采纳。删去“验收结论需经单位纪检部门确认”。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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