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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9-12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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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13日,市科技局通过政务网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众对《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9月12日,收到中山市武汉理工大学先进工程技术研究院等单位的反馈意见,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所示: 

中山市武汉理工大学先进工程技术研究院

序号

章节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第四章

建议将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使用专项经费向关联方支付项目费用”调整为“项目承担单位向关联方支付项目费用需确保关联业务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公允性”。

部分采纳。相关内容调整为“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不得使用专项经费向关联方支付项目费用,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与相关规定执行”。

2

第四章

考虑到中山市科研项目的实施往往需要引进各地高校的教授团队长期参与甚至主导项目研发进程,建议取消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人力资源成本费”条款或对该条款的规定范围进行适当缩小。

已采纳。

3

第四章

第四章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原则上,项目绩效经费须在验收评审后支出,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列支绩效费用”。为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引导绩效奖励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建议不对绩效经费的支出作此款规定。

已采纳。

4

第五章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十款规定“项目经费使用不得存在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建议为科研人员减负,对一定费用额度以上的采购或委托业务实行必须签订协议。

已采纳。

5

第六章

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之日后验收(结题〉的项目可适用本办法;2024年及以后年度立项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由于市科技局较早期发布《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议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立项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部分采纳。相关内容调整为“办法适用范围,将综合考虑新旧政策的合理衔接和过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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